书
关于拟设立x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法律意见书
青凡律意见字【】001号
xxx凡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田XX的委托,就拟设立x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拟设立公司”)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xxx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xxx担保机构管理办法”)、《xxx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工作指南》(下称“xxx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拟设立公司向审批部门递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合法性及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程序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公
司制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其附件等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作了查询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拟设立公司向审批部门递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发表任何意见,对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拟设立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和疏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说明或其他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管理办法、xxx金融机构管理办法、xxx担保机构设立、变更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对公司向审批部门递交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下称“申请材料”)涉及的中国法律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申请书。
“x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报告”明确载明了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为x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为xxx省xxx市城西区黄河路XX号,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股东及股权结构为田XX出资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40%、王X出资150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0%、马XX出资1500万人民币,占出资比例30%;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证券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讼担保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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