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在保企业风险状态,增强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和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集团保后管理相关制度中涉及到的“风险分类”定义、认定标准、调整流程等相关内容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业务部门应广泛搜集客户信息,严格按照分类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担保业务风险程度。
(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时,既要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又要结合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还款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担保业务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三)重要性原则。业务部门应根据影响客户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区别其重要程度,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四)及时性原则。业务部门应及时、动态掌握影响债务偿还的有利、不利因素,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加强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工作,及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五条 集团担保业务按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不同类别。后三类业务合称为风险类项目。
第六条 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类:借款人还款能力良好,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担保债务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类: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担保债务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债务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足额偿还担保债务本息,但通过实施救助,可以化解代偿风险;
(四)可疑类:担保债务已逾期,风险难以化解,集团需要代偿,采取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能覆盖大部分代偿金额;
(五)损失类:预计在采取所有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少量代偿金额。
第七条 风险分类应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同时参照各风险类别的主要特征确定。如分类特征与核心定义存在冲突,以核心定义为准。
(一)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可认定为正常类:
(1)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经济效益良好,主要财务指标和现金流量结构合理;
(2)借款人还款意愿强,在其他金额机构的借款还本付息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3)借款人未出现重大预警信号;
(4)反担保措施未出现不利变化。
(二)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至少认定为关注类: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等内、外部因素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2)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降幅超过3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不利变化;
(3)借款人负债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急剧上升,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
(4)借款人对外担保过大或涉及法律诉讼金额较大、笔数较多;
(5)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额度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过高的民间融资;
(6)借款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现工期延长、超出预算、停工等不利因素;
(7)抵(质)押物价值或第三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出现明显下降;
(8)借款人经营正常且能按期付息,但以贷款展期或以借新还旧方式归还贷款的;
(9)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偿还担保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担保债务偿还的变化;
(1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12)借款人管理能力下降,或管理团队严重缺失;
(13)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三)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应至少认定为次级类:
(1)担保债务逾期或由于企业资金链紧张导致拖欠利息或保费超过90天;
(2)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其他金融机构债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经营不正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因资金困难处于停、缓建状态;
(4)借款人采取编制严重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融资和担保的;
(5)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6)借款人难以从正规渠道融资,以及从关联方获得资金补充,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筹集还款资金;
(7)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担保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8)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担保债务;
(9)符合上述主要特征,不扩大担保责任,实施担保救助化解代偿风险的项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0)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四)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企业,应至少认定为可疑类:
(1)担保贷款逾期超过90天;
(2)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且缺少关联企业等外部资
源支撑;
(3)借款人处于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状态,且关联企业无法提供现金流支持;
(4)借款人或反担保方不配合,明显没有偿还债务或承担反担保义务的意愿,有借改制、重组、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
(5)符合上述主要特征,扩大担保责任,实施担保救助化解代偿风险的项目;
(6)缺少风险化解手段,担保债务需要代偿,预计采取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能收回大部分代偿额。
(7)项目经理认为的其他事项。
(五)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可认定为损失类: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下,缺少风险化解手段,担保债务需要代偿,反担保措施落空或严重不足,预计在采取所有追偿措施或必要的司法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或仅能收回少量代偿额。
第三章 风险分类认定及调整
第八条 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融资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检查方式、程序、要
点,完成保后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对照风险分类标准,确定在保企业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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