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以物抵债研究
近年来,受宏观环境影响,融资担保公司不良贷款比例逐年上升。为实现不良贷款担保余额和不良率的降低,需要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呆账核销和不良资产清收力度,而这些担保贷款背后有着大量的担保物,在被接受为抵债资产过程中存在着管理、变现、处置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及其性质
㈠概念。以物抵债一般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债务人以合同给付内容之外的新的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的协议,以物抵债是一种合同行为。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㈡分类。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按照不同分类标准,有以下四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二是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三是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四是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以物抵债的物应作扩大解释,不一定是债务人享有物权的物,也可能是债务人享有债权的物或某种权利。
㈢司法中的以物抵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的达成虽然是为了消灭债务,但确认其效力的结果却会引起物权的变动,债务的消灭是物与物交换的结果,故如果认定了以物抵债的效力,则体现了物的交换价值,也便有了担保的性质。但因该约定是在债务清偿期未届满之前形成,故该抵债行为有流押性质,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为无效。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其性质为一种清偿行为。因清偿未完成时,以物抵债不成立,故以物抵债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二、融资担保公司以物抵债现状和存在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个人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抵债资产的物权会发生变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中,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认定上,采用“诺成合同说”,即双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署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由此可见,无论从相关法条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抵债双方在抵债意
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书面《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虽未及时发生物权变动,但是不影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双方自《以物抵债协议》生效时受抵债协议拘束力的约束。
当然,以物抵债案件的处理也不能一元化,人民法院不能仅仅依据合同形式上的意思对其性质作出认定,而应考察其背后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法学原理、原则并权衡好各方利弊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出相对公平合理的判决。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担保公司在业务开展中,代偿后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还款,为保障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通常走司法程序对担保物进行拍卖使资金尽快的回笼,当担保物流拍后,一般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确保资金的保障。
㈠融资担保公司以物抵债现状
经过调研,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变卖资产以物抵债率为50%(大数据)。以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为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通过追偿回款13笔,其中以物抵债4笔,以物抵债金额49648807.59元,追偿回现金17269132.53元,合计追回债权总额:66917940.12元。从追回债权总额的角度看以物抵债率达74%(仅以以物抵债金额为计算基数)。从数据
上来看,抵债率略高于大数据。
㈡融资担保公司以物抵债存在问题
1.抵债资产接受和处置税费过高。
主要体现为对不动产的以物抵债。融资担保公司如在处置不良资产时,接受不动产的以物抵债,则在过户时,需要承担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且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在过户环节中,本来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费,债务人无力缴纳,融资担保公司为完成过户,不得不代债务人进行缴纳,这给融资担保公司又增加了较大的税务负担。以某担保公司一抵押物(房产)为例,目前评估价值为2200万元,若以此价值入账及最后处置,将涉及营业税(5.6%)、土地增值税(5%)、契税(4%)等,总计费用约320万元,约为资产的15%。
2.抵债资产多样化,市场流通性差。
融资担保公司以物抵债资产处置难、变现难的问题较为突出。资产抵债到融资担保公司后,如何盘活这些抵债资产,充分利用好抵债资产创造收益、使抵债资产增值成了担保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理论上说,除货币资产以外的其他所有资产均可能成为抵债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材料、产成品、各种对外投资等。从融资担保公司实践看,抵债资产形式多样,部分
还可能存在瑕疵,导致接受后出现后续的管理和处置困难。有些抵债资产短期内如不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又无专业的管理部门与人员,在一定条件下缺乏专业
的管理方式,使得抵债动产资产加快了自身的贬值直至灭失。不动产抵债资产短时间内没有处置,一般都会选择对外出租,以收取租金的形式慢慢回收抵债时的债权。但是,如果资产长期出租他人,并一次性收取较长期限的租金,在处置时就很难到买家。
3.抵债资产价格评估风险较大。
抵债物价值如何确定,大体有三种途径:一是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三是由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实践中在法院执行阶段,大多时候债务人与融资担保公司难以就抵债资产价格达成一致,不得不由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而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存在评估标准随意性大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以评估价格来确定的,容易导致评估公司高估高评。此时如融资担保公司接受以物抵债,因以物抵债价格与市场价格脱节,抵债后很难卖出。但如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就解封保全的资产,融资担保公司损失更大。
三、做好融资担保公司以物抵债的意见和建议
㈠从源头上控制风险。抓好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防范抵债资产风险,作为风险缓释的重要措施,如果在
承接担保业务时抵押物已存在瑕疵,那么在抵押物的后续处置中(包括接受为抵债资产),融资担保公司必然承受不利后果,因而融资担保公司要做好抵押物的尽职调查,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其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