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一、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一)检查客户保证金的收取是否合规,收取比例有没有超过向银行缴存的保证金。是否存在以管理费、咨询费形式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代担保客户理财、截留客户贷款等形式在账外变相收取客户保证金的情况。
(二)检查客户保证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是否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是否存在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高息放贷、委托贷款、投资或转为向银行缴纳保证金的情况;是否存在用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情况
(三)客户保证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客户保证金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是否明确客户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以及专户管理等要求;是否在银行开立“客户担保保证金”专户,并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存于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资本金的到位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检查资本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的情况,如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委托贷款、投资等形式转移注册资本等。
(二)检查是否存在直接拆借资金的情况。
(三)检查公司财务数据的各项比重,如:委托贷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占净资产的比重;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重;固定资产占净资产的比重;固定收益类投资占净资产的比重;担保主业使用的资金(向银行缴存的保证金、银行要求的“回报”存款)占净资产的比重。
三、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情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一)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是否从事活动。
(二)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向股东及其利害关系人、关联企业提供借款。
(三)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向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四)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是否合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发生额(或月均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其注册资本比重连续12个月是否高于1.5倍。
(五)检查统计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是否明确统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一)检查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建设是否完整。
检查是否建立担保项目评审制度、担保业务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预案、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性担保信息统计制度、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二)检查风险拨备提取是否合规
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按照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检查风险集中度管理指标是否合规
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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