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融资行为,保障业务经营需要,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集团所有者投入和发行股票方式的融资;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集团以负债方式借入资金并到期偿还方式的融资,主要包括: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集团的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服务于集团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集团统一实施融资活动;
(四)争取融资综合成本相对低;
(五)统筹考虑偿债能力,避免融资风险。
第二章职责和流程
第五条集团融资部对所有融资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子公司无权直接对外融资,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
部单位借入、借出资金。集团融资的管理制度、融资计划由集团党委会、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集团融资部具体负责集团融资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融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年度融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三)负责具体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实施;
(四)负责集团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
(五)对集团的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六)加强融资风险防控,控制融资规模、统筹考虑还款能力;(七)做好融资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融资部根据集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汇总编制集团年度融资计划,经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后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批准)。
第八条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配合做好融资工作,并根据本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提出资金需求计划,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集团部署配合做好融资工作,包括:作为融资贷款的承接(贷)主体、担保主体,提供融资(贷款)资料支持和手续办理,协助资金划转等;
(二)编制本公司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三)提报借入资金需求计划;
(四)做好本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集团融资部按照批准的融资计划,分项目制定详细的融资方案,明确融资规模、结构、成本和方
式等相关内容。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有融资部发起,经党委会研究,董事会同意后执行;存量融资、担保业务续贷及展期业务由融资部发起,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会同意后执行。债券融资业务根据发行主体,需报国资委审批或向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集团融资部与金融或证券机构联系、洽谈,达成融资意向,形成融资方案,组织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办理融资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集团融资部负责建立融资台账,并定期进行融资情况分析,及时向集团主要领导汇报集团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对现金流和损益的影响等融资情况。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部负责融资的还本付息事宜,各类融资按融资合同约定,对债务本息进行偿还。融资部负责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做出适当安排,还本付息资金列入集团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集团融资部负责对集团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协调解决融资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集团年度融资计划调整由集团融资部拟订,二级单位对口部门参与,经集团融资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董事长议题审批后提交集团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批准)。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融资部定期对融资风险进行评价,及时把评价结果上报集团领导,融资风险的评价内容包括:(一)融资方式对资本结构的影响;
(二)负债是否适度,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偿债期间隔是否科学;
(四)对偿还能力进行科学预测;
(五)政策因素对融资活动的影响等。
集团财务管理部、融资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能够及时、足额偿还到期的本金、利息以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的融资,合同中应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的融资,由融资部发起,方案经分管融资领导,财务总监审核,集团党委会
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批准后,融资部与中介机构协商发行时机,经分管融资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予以发行。
第十八条通过权益性融资方式的融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融资条件和要求。
第十九条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需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董事会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融资,由抵押、质押物产品所在管理部门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当业务终结后,由集团部门会同相关部室,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内容。
第五章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融资部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债务本息和支付股利等做出适当安排。集团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股息等,由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股息的支付须经集团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对外借款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相关规定,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
时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避免逾期罚息、影响信用。
第二十三条支付银行借款利息时,主管会计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避免多付损失。
第二十四条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时,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时,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集团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完成审
批。
第六章内部控制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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