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3.03.22
∙【字 号】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
∙【施行日期】201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
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使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2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河南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全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以及省监管部门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第四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检查内容。
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经营中禁止的事项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场所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有规范的经营场所。
(一)须有固定的场所,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关于安全经营的规定。
(二)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许可证记载必须一致。
(三)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业务办理流程、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四)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规定的八不准“不准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准开展违法违规理财业务;不准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不准误导社会公众向企业存款;不准为违法违规借贷行为做担保;不准擅自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不准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宣传”警示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自律承诺标示,自律承诺内容还包括:不乱收客户保证金、不收取担保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等。
(五)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区、县(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监督电话和当地处置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一)须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须有标准、规范的担保合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三)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并能真实、全面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业务情况。
(四)各个部门和岗位设置须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关系清晰,且设置合理、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五)须有完整的项目审批流程,有规范的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标准和运行规则;
(六)须有独立设置的风险管理部门。
(七)须有管理规范的业务档案。
(八)须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建立健全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对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地监管部门要当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专业人员配备要齐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经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并取得《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后方可履职。
第十二条 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考试通过后由当地监管部门负责任职前谈话,并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准其任职资格。因特殊情况上岗的,上岗3个月之内应参加培训,半年之内通过考试。
监管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档案。
当地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责任到相关的人员,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次。对评价等级“不合格 ”的人员,除可以取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外,还可以记录到任职资格管理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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