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规范我行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在租赁机构即出租人(债权人)与承租人(债务人)形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前提下,出租人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作为应收租赁款债权受让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向出租人提供融资、应收租赁款管理以及坏账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方的选择,从供货方处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售后回租属于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该形式下的承租人与供货方为同一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人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经营租赁业务的其它法人机构等。
第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属于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将其划分为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和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第六条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必须以租赁背景真实的应收租赁款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涉及到以下部门:授信经营部门、授信审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授信后管理部门以及会计结算等部门。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授信经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营销、业务受理及授信前调查工作;根据授信审批条件落实各项手续,签订合同并及时登记台帐;开展授信后检查工作,及时催收融资本息等。
第九条授信审查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审查工作,在充分提示业务风险点的基础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并报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条出账前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进行出账前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未经出账前审核不得出账。
第十一条授信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授信后检查及各项授信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相关账务的处理及抵、质押权利凭证的保管等。
第三章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各要素的要求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且租赁合同中应无应收租赁款禁止转让条款;租赁合同当事人为关联方的,应谨慎办理。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应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相匹配,融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且不得超过相关租赁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有鉴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特殊性,其融资期限规定与《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x银行回购型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融资利率综合考虑客户资信状况、资金成
本、市场竞争状况及综合回报率等因素后确定;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手续费的收取可参照国内保理业务,并在保理融资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条融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应收租赁款本金的80%(含)以内;对于租赁双方资信状况良好、应收租赁款质量优良的,融资比例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应为承租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等非消耗性资产;租赁物的权属不存在争议或其他瑕疵。
第十八条在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租赁物原则上应当设定抵押,我行为第一抵押权人,且承租人或租赁机构应为租赁物投保相应的保险,我行为被保险人,且投保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累计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履行期限,期间保险不得中断;
(二)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融资本息;
(三)保险合同及保单中应注明,出险时经办行为保险金第一请求权人;
(四)保单及保险合同中不得有任何限制经办行权益的条款。
第四章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各当事方的要求
第十九条申请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租赁公司应为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成立,且有权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的租赁机构。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资信可靠、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财务健全、资产质量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
(三)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监管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四)满足监管要求,各项监管指标均达标;
(五)租赁业务开展正常,具有开展租赁业务的操作经验;
(六)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承租人为企业法人的,除满足我行授信政策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租赁计划和还款计划,还款资金具有充足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对于回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出租人即租赁公司应在我行取得授信额度;对于买断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承租人应在我行取得授信额度,且为满足我行信贷投向政策要求的大中型企业。
第二十二条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若需供应商回购租赁物,则要求该供应商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现金流充沛并具备相应的租赁物回购能力。
第二十三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的相关担保措施应满足我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优先支持优质石化企业、电力行业、电信类公司、大型煤炭企业、大型航空/航运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类型的承租人;优先支持技术先进、性能可靠、风险小、投资回报率高的项目。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向我行申请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除须按照我行国内保理业务流程提供授信管理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租赁合同或售后回租合同等相关基础交易协议文本;
(二)租赁物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三)租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现金流测算表(若有);
(四)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供应商回购协议等与风险控制相关
的协议文本(若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于受理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授信经营部门应按
照我行授信前调查的相关规定,指定主辅调查人对融资租赁各当事方资信、租赁背景及应收租赁款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收集并核实调查资料,同时还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调查:
(一)调查融资租赁相关合同,确定合同中确无限制应收租赁款债权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