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
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
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
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
(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情况分析;
(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担保;
(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
第八条企业申报融资项目实行“宽授信,严提款”,由各企业先行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谈判,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两个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以企业子公司为融资主体的,由集团母公司集中申报。
第九条企业拟定融资方案后,向区财政局、区国资金融局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融资申请文件(包括融资主要目的、项目背景、主要用途等,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成本控制线;
3.资金用途;
4.还本付息计划;
5.所需抵押、担保情况;
6.需要审定的说明材料模板。
(三)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企业融资方案申报实行“分工负责,逐级审批”,企业先行优选方案,报区财政局对企业融资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区国资金融局就新增抵押提出明确意见,再报请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融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更的,要及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在取得项目融资审批意见后,应及时与金融机构商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企业要积极完善融资项目工程手续,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企业融资实行充分竞争,在优选后提出两个及以上金融机构的方案同时申报。最终方案的确定,要考虑项目方案的合理性、现实性,以及工作时效、用款手续等多方面的因素,原则上实行价优者得,先到先得。
第十三条企业在取得金融机构的融资批复后,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需求、政策形势等,从现实需要和计划前瞻两个方面,初拟提款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方可提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融资监管
第十四条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在自身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还款资金紧张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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