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7.03
∙【字 号】厦府规〔2022〕10号
∙【施行日期】202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规〔202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日
厦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三章 担保范围及模式
第四章 担保流程
第五章 金融机构
第六章 担保公司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八章 风险补偿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地方金融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指主要为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融资需求,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以信
用担保为主并履行担保责任。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应当按照低门槛、低费率、广覆盖、控风险、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第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本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机制,指导、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协调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制定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厦门银保监局指导、推动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加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出相关贷款产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可以申请政府性融资担保:
(一)产品(服务)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
(二)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中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的相关要求进行认定;农户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标准
的产业。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面向本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并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加大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的担保支持力度,提高对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的担保服务质效。
第三章 担保范围及模式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范围包括:
(一)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政府性担保服务;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主要为指定扶持的行业或领域设计专项担保产品,提供专项政府性担保服务;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担保范围。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模式包括:
(一)采用“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的,政府、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对发生代偿本市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本金部分,政府补偿30%,金融机构分担20%,担保公司分担50%。
(二)采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模式的,对发生代偿的本市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贷款本金部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30%,政府补偿20%,金融机构分担20%,担保公司分担30%。
国家对代偿范围、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对提高风险分担比例的,在政府性融资担保额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存放等方面给予倾斜。
区政府(含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行业)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要,与金融机构建立多方合作模式,推出专项担保产品,并承担相应推荐责任。
第四章 担保流程
第十条 “政银担”三方合作模式下,对于资信、财务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见贷即保”,并由担保公司会同金融机构设计相关产品,明确“见贷即保”条件。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对符合“见贷即保”条件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金融机构的业务推荐函后,作出同意担保的决定;对不符合“见贷即保”条件的,担保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操作规程独立审查决策。
对同意担保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三方签订相关合同,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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