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4
∙【字 号】筑府办发[2010]235号
∙【施行日期】2010.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0〕2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和《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1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研究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市工信委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管部
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申请人应向注册地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各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主管部门转报贵阳市工信委。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精神,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需到省外开展担保业务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经信委审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由市工信委审批,并报省经信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在省经信委的指导下,市工信委和各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主管部门应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营运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其中,省、市两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全省经
营、跨省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日常营运监管和风险处置;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日常营运监管和风险处置。
五、各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将监管情况上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根据区级上报情况对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市工信委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市级联席会议和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六、在《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前已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该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的核准确认。
对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继续实行备案管理。
七、在省经信委的指导下,市工信委和各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主管部门要切
实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管工作,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合作银行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促进我市担保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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