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控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短期流动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利用外国政府专项贷款等债务性融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融资和担保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
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合理确定融资、担保方式和规模,有效防控风险;
(二)制定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完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
(四)强化投资、融资、担保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
(五)组织实施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及执行和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
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融资方式和规模;防控担保风险。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
(四)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五)建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报告制度和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六)监督检查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发展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导向,体现出资人意愿;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发展战略规划及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坚持聚焦主业发展;
(四)投资、融资和担保规模与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制度体系建设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基本制度、各类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融资和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融资和担保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融资和担保跟踪、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资、融资和担保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融资和担保信息化管理、事项报告制度;
(八)投资、融资和担保后评价、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第八条县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出资一级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一级企业负责所出资二级以下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融资和担保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投资、融资和担保监管信息台账,对企业年度计划、季度及年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第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以经确认的
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融资、担保计划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并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年度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应决
策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县国资监管机构,并附报计划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等材料。
第十五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投资方向、投资资金来源、融资和担保规模等方面。必要时,在收到年度计划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计划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融资、新增项目等),应当分析变更影响,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县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融资和担保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融资和担保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
施条件。
第十九条企业下列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投资、融资和担保行为实行即时备案管理:
(一)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项目;
(二)计划外企业重大项目长期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
(三)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范围内无产权关系的其他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四章核准管理
第二十条县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融资和担保的特别事项实行核准管理,具体包括: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重大债务性融资项目,企业为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之外的国有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具体实施前,向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对核准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履行决策程序后,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必要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县国资监管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县
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融资和担保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融资和担保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