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
(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
(一)对外融资
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
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