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非融资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性管理~防范和控制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风险~促进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规范有序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担保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是指从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应当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等~根据标准体系而评定的等级。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代偿损失率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担保业务时发生的代偿资金总额与担保机构净资产总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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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机构是地方非融资担保行业协会(信用担保协会非融资担保专业委员会)~监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法院、财政等】~行业指导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参与草拟关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的政策、法规并提供给监管机构参考,
(二)指导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发展~同时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指导意见细则,
(三)审定授权范围内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资格,
(四)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证书》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五)配合工商、公安、地方监管部门负责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的指导管理,
(六)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担保机构的设立及年检
第六条 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取得担保行业指导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行业协会的年检。非融资担保机构应将获得的资质证书、年检证明材料等向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将逐步实现联合年检制度。
第七条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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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
第八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
(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第三章 担保机构的等级
第九条 担保机构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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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业务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8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2.5亿元以上~在保余额达1.5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2%,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7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高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的70%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3、总担保额度在1.2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9亿元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应占人员总数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8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6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4%,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级等级:
1、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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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主要从业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初
级职称者占人员总数的60%以上,
3、总担保额度在0.4亿以上~经营第一年年末担保余额达0.3亿以上~代偿损失率不超过5%,
4、监管机构和指导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等级认定管理
第十条 担保机构审批注册后~应向行业指导部门申请等级审查~取得等级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若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必须同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化运作。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达完整会计年度暂不定等级~发给《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满一年后申请等级。申请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等级申请报告(应含有以下内容):
1、申请等级的目的,
2、拟申请的等级,
3、担保机构已具备的资金数量、人员资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及担保业绩的简要介绍。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金来源证明书,
4、公司章程,
5、未来股权变化的资本认缴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