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2.14
【字 号】鄂金发〔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金发〔2020〕27号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特制定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
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融资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整体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评级。
  (三)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周期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
  (四)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获得的情况,每半年对评级结果和监管措施作出相应的调整。当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监管部门可及时调整融资担保公司的分类级别。
 
第二章 分类等级
  第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测指标进行评分,将融资担保公司分为四个等级:
  (一)A级(9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业务创新能力强,经营业绩优良,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B级(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经营稳健,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风险管控能力较强,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管理较为规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经营业绩较好。
  (三)C级(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业务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一般。
  (四)D级(不合格):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发展停滞,财务状况恶化,在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难以正常经营,严重损害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 分类依据
  第六条 监管部门根据以下监测指标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
  (一)公司治理情况;
  (二)合规经营情况;
  (三)业务开展情况;
  (四)风险防范情况;
  (五)政策支持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六)接受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现场检查情况、非现场监管情况,日常监管中所获得的监管信息。
  每类监测指标由若干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不得高于C级:
  1.报送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风险事件的;
  2.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的;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的;
  3.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5.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
  6.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7.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8.存在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等任一行为之一的;
  9.多次出现应偿未偿的;
  10.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直接评为D级:
  1.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2.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等,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报送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拒绝向监管部门报送
上述文件、资料的;
  5.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