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均有责任做好安全与预防污染工作。
第三条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各船船长是船舶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建立船岸两级安全管理机构,公司设有固定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经理任组长: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船船长和公司安全员为成员,并配备适任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随时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险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服从领导统一指令,并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与领导保持通讯联系,汇报情况或建议,听取领导的指示;事后,写出工作总结
第六条各船按主管机关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足适任的船员。
第七条各职能人员和船员按各自的安全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工作,并严格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全力配合,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知识、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九条各船要经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并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条在召开各种会议或学习时,员工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做有碍会议(学习)的事。
第十一条各船舶要认真填写航行、轮机、垃圾、油类等法定记录,做好各种台账。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职能人员应深入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年汛期、重大节假日等期间,要开展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结案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人,给处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四条员工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伤亡的,在享受工作待遇的同时,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重伤的确认,必须有县级以上的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船舶发生事故,船长应积极指挥全船员工奋力抢救,力求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尽快向公司及航运海事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凡隐瞒事故或不按时递交事故报告书者,公司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事故处理方法
第十七条处理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分析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公正的处理。
第十八条处罚分类:批评教育(警告)、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解聘。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是指定碰撞、搁浅、触礁、浪损、火灾、洪灾、沉没及其他事故。
第二十条事故等级分类
1、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2、大事故:死亡1至2人,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3、一般事故:人员有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4、小事故:人员无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划分
1、全部责任;2、主要责任;3、次要责任;4、对等责任;5、经有关部门勘测、鉴定确属非责任事故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经过调查、分析,确认事故性质,视其事故后果及本人的态度,按公司《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成绩的船舶、个人,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铺的原则论功授奖。
第二十四条符合上列条件之一者,给予500至1000元奖励,功绩突出者,另行给予记功,优先奖励。
1、在生产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
2、发生事故后不顾个人安危,带头参加施救工作,措施得当,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对安全生产做出了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