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甲方特此委托乙方,作为其专职律师,代理甲方就以下行政诉讼事项进行处理:
1. 行政处罚事项
2. 行政执法行为不当引起的损害赔偿事项
3.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事项
二、委托内容
1.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提起或参与行政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应诉、申请诉前程序等,并进行相关法律工作,如调取证据材料、起草法律文件等。
2. 乙方有权与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调解或提出事务性文件,代表甲方行使其在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程序中的权益。
3. 乙方有权就甲方所委托的行政诉讼事项,代表甲方参加调解、裁决、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与对方或其代理人进行谈判、辩论。
三、委托权限
1. 乙方有权委托必要的律师助理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处理委托事宜。
行政上诉状2. 乙方有权代表甲方签署各类法律文书、行政诉讼文书以及相关书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书、上诉状、代理词、证人证言等。
四、费用支付
1. 委托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律师费用的支付标准可依据双方另行约定或乙方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甲方同意如果诉讼中需要缴纳保全费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五、保密义务
乙方将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甲方提供的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信息和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或用于其他目的。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委托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委托书引起的或与本委托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生效与终止
1.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委托事项完成后,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3. 如需变更本委托书的内容,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重新协商确定。
甲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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