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办理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行政应诉事项办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银监局行政被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内部处理程序,明确部门责任,促进依法监管、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监督检查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各监管处室、统计信息处、财务会计处等职能部门,所称法律部门是指陕西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第二章 行政被复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申请人向银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银监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陕西银监局即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一)对陕西银监局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吊销金融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陕西银监局作出的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或者终身任职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陕西银监局没有依法办理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 申请人认为陕西银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金融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还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五条 陕西银监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银监会发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工作由行政被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负责。
  第六条 行政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由陕西银监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协调,主办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是行政被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的参与部门。
  第七条 陕西银监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日,在向局领导汇报情况的同时,通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将《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
议申请书移交法律事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当日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答辩准备通知书》,通知相关监督检查部门配合做好行政被复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法律事务部门通知之日起3日内对作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移交法律事务部门,并指定参与答辩准备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成立行政被复议答辩准备工作组,并于5日内对《行政复议案件答辩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内容进行审议,草拟《行政复议答辩书》并签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被申请人认为应当答辩的其他事实和理由。
  (四)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的印章。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上诉状  第十一条 在被复议过程中,陕西银监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陕西银监局有关于案件的重要证据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银监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向银监会发送《行政复议答辩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答辩书》发出前,若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陕西银监局自收到银监会发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之日起,行政被复议工作终止。
  第十四条 陕西银监局应当履行银监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陕西银监局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因违反法定程序被银监会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后,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十五条 行政被复议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制作《结案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其他案件材料一起归档。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十六条 对陕西银监局、银监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协调应诉工作。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组成应诉准备工作组,必要时可聘请执业律师加入,共同负责应诉准备事宜。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配合应诉工作,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应诉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法律工作的局长或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处或分局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在接到法院传票等诉讼材料后,应诉准备工作组应于3日内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调查:
  (一)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主要审查原告是否是陕西银监局或其辖属分局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构成其他法律关系。
  (二)原告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原告因与陕西银监局或其辖属分局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上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前是否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被受理。已被受理复议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内原告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结束的案件,原告可以起诉。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第(四)项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余各项可在答辩期间提出,也可在法庭调查时向法庭提出。
  第十九条 在对前述事项进行审查之后,应诉准备工作组应及时理清案情,整理证据,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应诉材料,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应诉意见,签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应诉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简介,包括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引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他事由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答辩思路,以及对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结果的基本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