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朝、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8 
【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6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 
【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国朝;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李国朝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李国朝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烨莉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烨莉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烨莉吴贝贝 
【代理律所】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国朝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一审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原告65m2免费安置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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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一审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给原告65m2免费安置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首先,就被诉李国朝《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而言,经本院查明,白沙镇李湖桥全村被征迁村民签订的《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均是与李国朝《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统一的格式文本。
行政上诉状协议书中均规定“六、安置办法:甲方对乙方安置人口界定及安置面积按照《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执行。1.安置房户型:……2.乙方居住用房安置面积:每人按65m2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其中45m2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乙方,另外20m2由乙方按优惠价2100元/m2价格购买。每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能超过65m2……。"再结合该村征迁统一实行的《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白政[2015]12号)中明确规定“回迁安置人口界定,按照《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执行并签订《安置协议书》",以及该村回迁安置时也是按照《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执行并与安置人口签订《农业人口安置协议》《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房款代扣(抵扣)协议书》的客观事实,虽然被诉《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载明“2.乙方居住用房安置面积:每人按65m2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其中45m2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乙方,另外20m2由乙方按优惠价2100元/m2价格购买",会给上诉人造成一定的误解,但是对于李国朝是否属于安置人口、能否获得安置房及其安置面积应当按照《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执行,上诉人应当是知道的。被诉协议文本中还规定“5.若乙方为非农业人口且在家有宅基地,可按优惠价2100元/m2价格购买一套安置房,人口数一人的只能购买65m2",而上诉人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由此也可见,被诉协议文本中的条款并非均是专门适用于上诉人的个性化的条款,而是全村统一适用的格式文本。因此,
上诉人抛开被诉《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安置人口界定及安置面积按照《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执行"的前提和原则,仅仅依据《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格式条款“2.乙方居住用房安置面积:每人按65m2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本安置面积。其中45m2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乙方,另外20m2由乙方按优惠价2100元/m2价格购买。每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最多不能超过65m2",就认为被上诉人应当分配给其65m2免费安置房,是对被诉《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割裂、片面的理解,并非被诉《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的真意。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明确的无争议的协议基础。上诉人认为其同其他所有村民一样享受每月600元的过渡费、100元的生活补助费、100元的交通补助费同等待遇,就认为其也应当享受免费安置房,缺乏协议基础,也缺乏安置政策依据。被上诉人明确称所有签订《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的村民都享有上述过渡费、补助费。当然,被上诉人对不同情形的被征迁村民全部适用统一格式条款的协议文本,且没有在协议中明确说明不符合《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的将无资格获得协议“六、安置办法"中“2.乙方居住用房安置面积"条款中约定的居住用安置房,给上诉人造成一定误解,其行为确实存在不当。  其次,即便按照上诉人从利己角度出发对协议约定条款作出的理解,被诉《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也仅是约定45m2的安置房无偿分配给乙方,另外20m2由乙方按优惠价2100元/m2价格购买,
也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65m2安置房全部免费分配的问题。  再次,上诉人李国朝系2004年从南阳落户到白沙镇李湖桥村(登记在其、夫家庭户口簿上)的挂靠户,虽然经过其不断信访反映等,李湖桥村事实上给了一处宅基地建房,但是李湖桥村至本次拆迁前都没有给李国朝分配责任田,也不认可其村民待遇;回迁安置时,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李湖桥村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规定“四、回迁安置人口的界定。……1.本村回迁安置人口截止日之前已拆迁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在册农业人口(迁出的人员除外)(4.1.1)"“五、回迁安置人口的界定要求。(一)本村享受村民待遇的农业人口,以公安户为参考(迁出除外)进行界定(5.1)"因此,上诉人李国朝的情况并不符合该村民主议定及施行的《李湖桥村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故上诉人李国朝诉请判令被上诉人分配给65m2免费安置房,目前也缺乏安置政策依据。且是否免费给予村民安置房、给予哪些村民免费安置房,实质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其集体所有土地征迁补偿利益在村民间的分配问题,司法无权直接干预。但是被上诉人明确称其2021年将针对正常安置分房后遗留的问题统一研究制定政策,让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以一定的阶梯价购买一套安置房,那么,在被上诉人及李湖桥村制定政策时,对于上诉人李国朝此种落户到李湖桥且房屋已经被政府拆除的情形,应当以保障被征迁人居住权为遵旨,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利益,妥善解决上诉人的居住
问题,避免上诉人居无定所。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国朝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7:44:33 
李国朝、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01行终6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朝。
     委托代理人吴增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新太,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霞,该镇人大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烨莉,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永建,村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吴贝贝,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国朝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沙镇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李湖桥村委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行初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李国朝原籍南阳人。2004年8月16日,原告将户口迁入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某某其李香花、夫李金生的户籍内,随其生活。2008年5月10日,李湖桥村委会给原告划分宽15米、长21米的宅基地一处。后李湖桥村被列入政府征收范围,2015年6月17日,被告白沙镇政府与原告签订了《李湖桥征迁补偿协议书》一份,协议对原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及搬家补助费均进行了约定,被告也实际向原告按月支付了上述各项补偿款项共计13.4942万元。其中,协议书中对安置办法的约定是“安置人口界定及安置面积按照《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执行",并无具体约定安置人口及安置房面积。协议签订后,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原审另查明:2020年5月8日,李湖桥村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李湖桥村回迁安置人口界定办法》,该办法规定,回迁安置人口界定的范围是“户籍在本村,履行村民义务,拥有合法宅基地,其房屋已全部拆除,享受村民待遇的农业人口。"李湖桥村二组回迁安置人口界定正式榜三榜公示中,均以原告是挂靠户口为由,不享受任何安置房分配购买待遇。2020年7月,李湖桥村正式抽签选房,该村为村民分配的安置房面积为65平方米,其中45平方米为免费安置,另20平方米需以每平方2100元的价格购买。因未向原告分配安置房,原告不服,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