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敏、信阳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上诉状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豫15行终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李锋阮晓强
【审理法官】郭李锋阮晓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谷敏信阳市司法局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查君舰
【当事人-个人】谷敏查君舰
【当事人-公司】信阳市司法局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中华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唐晓鹏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中华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唐晓鹏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中华唐晓鹏
【代理律所】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谷敏;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查君舰
【被告】信阳市司法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谷敏的起诉请求为:1、撤销信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2、确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违法,评估案件没提及伤情鉴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3、判令信阳市司法局立案查处,对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追究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物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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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谷敏的起诉请求为:1、撤销信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2、确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违法,评估案件没提及伤情鉴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3、判令
信阳市司法局立案查处,对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追究责任。关于谷敏认为第三人查君舰在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违法,评估案件没提伤情鉴定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谷敏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全额退还律师代理费7000元,并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30000元。经一审、二审,本院生效的(2019)豫15民终3627号判决驳回了谷敏的诉讼请求,故上诉人认为第三人在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信阳市司法局立案查处,对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追究责任亦不能得到支持。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投诉后,会同信阳市律协进行了调查,约谈了上诉人、被投诉人查君舰,对投诉的情况及代理所涉及的案件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调阅了该案的卷宗材料,召开了联席会议,就投诉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作出的被诉《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29:3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7年6月27日上午11时许,原告谷敏与朱俊华在潢川县华英商贸城标志楼附近的“千思蔓”服装店门口,因装修店面门头费用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厮打,随后被张晶(朱俊华侄女婿)拉开。谷敏报警后,潢川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民警对涉案及在场人员谷敏、朱俊华、张晶、熊元亭、江俊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谷敏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潢川县公安局经调查后认定谷敏、朱俊华行为均构成殴打他人,均情节轻微,于2017年7月7日依法分别对谷敏、朱俊华作出500元的处罚决定。另潢川县公安局经调查认为张晶无违法事实,于2017年11月6日依法作出潢公(北)不罚决字(2017)100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晶不予行政处罚。谷敏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潢川县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潢公(北)不罚决字(2017)1004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潢政复决字(2017)228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该不予处罚决定,责令潢川县公安局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潢川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张晶作出潢公(北)不罚决字(2018)10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张晶不予行政处罚。原告谷敏仍不服,欲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起诉
请求撤销潢公(北)不罚决字(2018)10004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判令潢川县公安局对张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6月11日,原告谷敏(甲方)与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潢川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查君舰为甲方的第一审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甲方必须如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因乙方过错而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非因乙方过错而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7000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的诉讼);如一方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合同签订后,第三人查君舰代为撰写了起诉状,并出庭代理诉讼。在一审法庭调查、辩论阶段,查君舰阐明委托一方(原告)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对方的证据及两份不予处罚决定进行了反驳。该行政处罚纠纷案,经息县法院(2018)豫1528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谷敏的诉讼请求。谷敏上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15行终14号判决撤销了息县法院(2018)豫1528行初43号行政判决及潢川县公安局2018年2月14日作出的潢公(北)不罚决字(2018)1000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在二审上诉中,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释明,伤情鉴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
遂以第三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伤情鉴定申请,剥夺其合法权益为由,进行信访投诉,要求对第三人进行查处并赔偿损失。被告信阳市司法局接到原告的信访投诉件后,会同信阳市律协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并依据调查材料于2019年4月10日对原告谷敏作出答复:信阳市律协经调查,并经集体研究认为:查君舰律师无违法违规行为,谷敏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律协的查处范围,对谷敏投诉查君舰的行为不予立案查处。信阳市司法局同意信阳市律协的处理意见,对谷敏的投诉不予立案。对于谷敏提出的文赢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查君舰赔偿损失的要求,建议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谷敏对被告信阳市司法局的处理意见不满意,起诉请求:1、撤销信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2、确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违法,评估案件没提及伤情鉴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3、判令信阳市司法局立案查处,对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追究责任;4、必须案件本人到场参加开庭,委托代理无效。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要求必须案件本人到场参加开庭,委托代理无效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被告信阳市司法局针对原告投诉第三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君舰违法事项,会同信阳市律协进行了调查,基于调查结果认为:查君舰律师已按《
律师法》的规定履行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基本义务,不存在原告所投诉的不尽职尽责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事实。被告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确认律师查君舰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没提及伤情鉴定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失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判令被告信阳市司法局立案查处,对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代理案件中,故意不尽职尽责的行为追究责任;因原告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谷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谷敏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谷敏上诉称,1、信阳市司法局于2019年4月10日的答复;《关于谷敏投诉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君舰律师的答复》“查君舰律师无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律协的查处范围,对查君舰不予立案查处”。市司法局同意市律师协会的处理意见,对你的投诉不予立案。谷敏从知道二审不能增加诉讼请求!伤情鉴定申请被查君舰直接剥夺!潢川县公安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查君舰身为代理律师没有维护原告谷敏一点合法权益后!文赢律师事务所及查直接从文赢律师事务所账户划走!说他们有的是钱!这分明是欺负谷敏打官司不懂法!3月29日谷敏到司法局办公室主任姓王要求
局长反映,她们恶意阻止!并且报警说我影响他们办公了(警察来好几个加上赵录强、王主任、还有办公室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围住我说!这行为与文赢律师事务所有何区别!)当天下午赶到浉河区法院立案庭,立案人员讲律协要出处理结果!他们恶意阻止维权这件事我事后也有向市扫黑除恶说明事实情况(市110电话打不了)。4月2日再次来到律协要处理结果,律协说他们需要研究再给律师所沟通一下!让回去等通知!让等这期间没有任何人当我是存在!4月15日再次前来取结果说孔辉是律师协会会长!4月16日到孔辉律师事务所等一下午没有见到人!期间二次过缪局长反映无果!4月17日上午孔辉来到市司法局二楼律协办公室他们说我这是无理要求!出不出是他们权利!法院需要自己他们要!再次去浉河法院立案庭市司法局不出结果没法立案!4月22日再次去司法局说明相关立案要求情况后才肯给!由于自己不懂开始给的律师协会加章答复!去浉河区法院立案庭说这是民间组织机构不行!5月6日才算拿到市司法局2019年4月10日的答复!5月16日交起诉状不合格!6月4日正式起诉市司法局!可谓是难以形容艰难!事实证据清楚行政审判需要经历四次!老百姓为什么申冤难!一来不懂!二来处处难以查清事实证据!为什么侵害方可以堂而皇之!受害方反而卑微主张正义!请问信阳市司法局领导们;原告谷敏经过四年的不断学习及磨炼练习已经可以熟练起草行政诉讼状、开庭庭审应诉!引用有效合法法律条文!轻伤或者重伤可以直接追究张晶刑事责任!那个时候我手功能还是在
受限状态中!没有人会想想我不懂法的无助!与案件有直接重要关联性!被你轻飘飘剥夺!第三人再三厚颜无耻表明免费代写上诉状;请问代写的上诉状可用价值何在?代写是假!以为继续请你代理是真吧!败露后应付而已!你们直接昧着良心剥夺受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败露后毫无歉意!反而理直气壮!态度恶劣!恶言相对!辱骂不要脸!二个女的一个男的竟然动手推我!报警110要抓我!你们的系列行为不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丧失做人良知!故意不尽职尽责!难道是律师职责所容许的吗?3、罗山县人民法院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行终14号判决书;潢川县公安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罗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认为不能体现原告的证明目的为由!藐视有效法律文书内容!漠视事实证据存在!黑白颠倒!枉法判决!行政审判是不需要成本的吗!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对原告伤情提起伤情鉴定申请!二审提交伤情鉴定申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审理!以上原告都有在一审起诉状事实理由中详细陈述过!期间几次前往罗山法院说明案件相关事实!本案庭审中原告也有明确陈述!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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