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一、怎样写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的写法,与民事答辩状的写法基本相同,但又有它本人的特点。
行政诉讼答辩状也是由首部、答辩的论点和论据及尾部组成。在写法上,必需留意以下几点: 1•留意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应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这一规定,在答辩状中,把证据列举充分,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述清晰。
2。留意答辩的针对性。
答辩,是对被告起诉主见的答复。对被告起诉状中提出的现实和理由,有理的,表示接受;无理的,要尽量作出充分有力的驳论,把观点阐述清晰,不能闪耀其词;对起诉状中并未提出的问题,不必自行设问、批驳。
3。以公平的态度待人。
《行政i斥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外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公平。”被告应当站在与被告公平的地位上,用公平语气进行答辩,不得以行政机关的地位居高临下,对起诉状进行责备和怒斥。
4。遣词用语务求精确恰当。
由于人民法院依法将答辩状的副本发送被告,给被告对答辩状供应了充分的讨论时间,为法庭辩论预备了充分的材料。因而,被告
在制造答辩状时,所提出的论点要多从相反的方面考虑,遣词用语必需精确恰当,力求使本人在法庭辩论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行政诉讼上诉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传漾答辩人于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被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
依法答辩如下:•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行政上诉状现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全都是因执法人员根据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原因,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进行听证,已经充分赐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行政惩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
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历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历,依法不得行医。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历,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历状况下始终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根据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赐予上诉人行政惩罚是合法的,也是爱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恳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屏南县卫生局 2005 年 6 月 9 日。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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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住宅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
答辩人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依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其一,为了转变方案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04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打算》。依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转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讨论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因而,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需符合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需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
准初步设计及概算”。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能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详细认定。因而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详细形式。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08]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打算书的》的有效依据。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打算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而,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08]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依据《拆迁方案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状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