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
行政上诉状原告XXX(化名)是吉林省东丰县沙河镇礼义村四组的村民,拥有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因计划生育等原因,他从1986年至今一直未直接耕种该地。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村委会将XXX(化名)承包的土地签至XXX(化名)名下,非法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起诉村委会和XXX(化名)。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被告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将土地承包协议签至XXX(化名)名下的行为无效,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然而,被告村委会非法将原告应该继续承包的土地,签至XXX(化名)名下,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多次上访未果,故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停止侵害和恢复原状,并要求赔偿医疗
费和诉讼费用。
主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村委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原告未向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且未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认定原告自主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委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法院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
对于被告村委会收回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查明其合法性,未经相关手续和批准,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给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法院纠正被告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恢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如果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根据《XXX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原告并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不能认定原告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此外,二轮土地延包是延续原有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原告当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无需重新提出申请。被告村委会以原告没有提出承包土地申请为借口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随意处分原告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裁决认定“原告没有向被告村委会主张承包权利,视为放弃土地承包权利”是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决。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权利,如果被告村委会主张原告曾经放弃了承包土地的权利的事实发生,应由被告村委会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XXX(化名)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村委会以非法的理由收回承包地,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自1986年起,村委会剥夺了原告合法经营权,应计算赔偿数额。因此,村委会应承担元的赔偿金。此外,原告要求被告XXX(化名)返还承包土地,但被告无视原告的合法权利,导致原告心脏病发作,原告为此支付
医疗费XX元。原告要求被告XXX(化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XX元。
最后,确认被告村委会与被告XXX(化名)关于争诉承包地的承包协议无效,立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根据《XXX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原告请求立即确认被告与原告争诉承包地的协议无效,并将该协议项下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XXX
具状人:XXX(化名)
2011年1月10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43年6月3日生,白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住:云南省xxxxxx。联系xxxxx。
被告:XXX法定代表人:XXX(系该社社长)。
住址:大理州剑川县甸南镇XXX下庄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书;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XXX社员大会通过、社委会通过,于XX年1月1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合同双方约定将XXX集体所有的果园共40亩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桂梨、板栗或其他果树,承包费为每年元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承包期为20年,即从XX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如果原告在承包期内按时交清款项并积极营造林木,被告将决定给原告优惠两年的延长期,并且这两年的承包款不再收取。以上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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