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辩论状范本及提交指南
  今天,就大家介绍关于行政诉讼范本及提交指南,欢迎阅读。
  辩论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市X区人。
  地址:X市X区X街X号
  辩论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诉人XX公司的副本,现提出辩论如下:
  1、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一是说明双方系自愿签订的合约;二是下单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亏损应当自负。实际上,辩论人与其所签合约是在上诉人以高额利润、高额回报的诱导下所签,至于上诉中所说的“公证”,只不过是“签名、印章属实”。上诉人所谓客户的下单指令进入美国市场的话纯属谎话。辩论人在下单时为了验证其所谓进入美国市场的真实性,曾屡次在同一时间下两份相反的买单和卖单,令人不解的是屡屡本应赚钱的下单没有成交,而另一份赔钱的单子却成交了,这说明实际上是上诉人在背后搞鬼的结果。熟悉美国期货市场的人都知道,上诉人XX公司是无资格入场的,这一点,一审法庭在庭审调查中已经十分清楚。
  2、上诉人是在根本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格及代理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大量虚假、不实的宣传诱使本人和其他客户签订,依法律,该合同应属无效经济合同,上诉人由此获得巨额不义之财,而使辩论人遭受宏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并对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予以处置。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辩论人:杨X
  年 月日
  附:本辩论状副本X份
  辩论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辩论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辩论人请求撤销辩论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辩论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第七条之规定,辩论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辩论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辩论人对涉案宗地进展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
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立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辩论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展了调整,并注销了被辩论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辩论人作出调地、注销被辩论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告知辩论人调地辩论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辩论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辩论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辩论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展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辩论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辩论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9月13日,被辩论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防止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辩论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辩论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立的规模不变,对被辩论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辩论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辩论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辩论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上诉状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在交换诉状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和应诉书发送给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辩论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并提出辩论状。
  对于证据和依据来讲,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被告不提供辩论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辩论状之日起5日内,将辩论状副本发送原告。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比照上述规定发送起诉状副本或辩论状副本。
  为何同样是行政机关提交的东西,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或法律依据,就会被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不提供辩论状,却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这要从证据、依据、辩论状本身的性质以及程序设定的合理性说起:
  行政诉讼的辩论状是一种辩驳性质的。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不服事项及其理由作出反驳, 从而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或者合理的。
  首先,无论是什么诉讼,辩论都是被告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被告方而言,其有自由
处置辩论权的权利,可以辩驳,当然也可以沉默。
  其次,从行政诉讼特殊的证据规那么来讲,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
  举证责任不同于举证,举证是一种权利,而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否那么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这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