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通、缙云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9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 
【审理法官】马良骥张榆李竺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子通;缙云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张子通缙云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子通 
【当事人-公司】缙云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小峰 
【代理律所】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  行政上诉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子通 
【被告】缙云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一审判决已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限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xxx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一审判决书已经依法送达。2020年6月12日经核查,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对上诉人张子通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36:59 
张子通、缙云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9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正飞,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美福,缙云县移民工作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张子通诉缙云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浙11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张子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上诉期限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xxx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一审判决书已经依法送达。2020年6月12日经核查,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张子通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良骥
审判员  张 榆
审判员  李竺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若莎
·2·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