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进入了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谣言具有受众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危害程度大、隐匿程度深等特征,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文章从刑法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现状,以及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规制中存在的不足点,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自媒体;网络谣言;刑法规制
一、网络谣言的基本特征
1、传播速度快且受众范围广
网络谣言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互联网具有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特性,网络谣言据此打破了地域和空间的禁锢,所以网络谣言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当网络谣言初次发布后,数秒内便能得到无数人的浏览与转发,迅速将这类信息传播到世界各地。特别是随着信
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借由微博、朋友圈等转发的传播速度更为惊人。
2、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大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仅是网络的快速发展给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捷途径,更是网民对信息筛选的盲目性造成其的大肆传播。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的监管漏洞,为了实现个人不法目的,常常利用煽情的语言、文字、图片或音视频合成这些网络谣言内容,迷惑误导不知情的网民。当前国内网民综合素质普遍不高,一旦谣言大规模扩散,对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危害,尤其是对网络谣言中涉及到的人物、社会或政府等带来无法评估的破坏性。例如“秦火火”案的发生,导致众对政府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宁可信其有成为公众对政府的偏执认识,加大了政府的治理难度。
3、网络谣言的制作和传播方式具有隐匿性
在互联网世界里,网络谣言的制作方和传播方常常是采取不署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传播信息也具有随意性,这就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性。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草案,当前我国政府对于互联网规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网络健康安全实名认证管理
工作,虽然已經有了效果,但仍然存在部分网民匿名上网的情况。而匿名上网的网民肆意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并转帖,很难被他人发现,一些动机不纯的不法分子便趁虚而入。
二、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中国网民的总数激增。据2018年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8.02亿规模,互联网使用人仍持续处于高峰阶段。由于法律相对于网络的发展速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打击网络谣言犯罪,有效地将各地司法统一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所赋予的权利,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网络诽谤的入罪标准,被转发500次,浏览超过5000次即可入罪;利用网络作为载体传谣、造谣、无事生非在法律上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由此可见我国对惩治网络犯罪的力度逐步加大。
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新增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加强和完善了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我国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不足
1、我国刑法缺乏直接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没有任何一个条文将网络谣言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也没有能够突出体现网络谣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虽然两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也只是将网络谣言犯罪细化地规制于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罪等等罪名。例如在《解释》里面,寻衅滋事罪也多出了一项新的方式,即通过网络进行的谣言犯罪。诽谤罪多出了一种新的行为方式,网络方式传播的谣言被纳入,并且成为量刑依据。当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属的罪名对网络谣言犯罪予以规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新类型、新特征,尤其是情形较为复杂的网络谣言犯罪时生搬硬套,不能恰当、有效地进行处置,容易对罪与非罪认定不一致。这将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影响到最终的司法公正,同时由于网络谣言犯罪没有专属的罪名,导致网络谣言犯
罪与传统谣言犯罪界限模糊,甚至导致二者相互混淆,也会使刑法有扩大解释的嫌疑,这显然是与刑法的谦抑性背道相驰的。
2、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的刑罚配置不合理。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谣言也在传播方式、领域、形态等方面悄然发生了变化,不仅导致对相关问题在技术上的监控难,也使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逐渐到了难以估量的地步。我国现行刑法相关罪名没有针对网络谣言的犯罪行为设置具体的刑事处罚,而是简单的按照上述罪名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若刑罚程度低于犯罪本身引起的危害水平,不仅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教育作用,而且会弱化刑罚对社会危险分子的威慑作用,难以发挥根治网络谣言的作用。
四、我国对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完善
1、明确有关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部分条文只是通过扩张的形式来适用于规制网络谣言犯罪,其罪名体系在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已经有所体现,但是这个罪名体系还不足以应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自然不能体现网络谣言犯罪的特点,而且在法定刑设置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导致难以达到打击网络谣言犯罪的目的。所以,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的罪名,调整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这样
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
2、政府部门信息公开透明。有效预防和整顿网络谣言,必须切实提高信息透明度,拓展人民信任的信息渠道。政府要完善信息传播机制,可以建立网络传播平台,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规避大众盲点,这样可以有效地抑制谣言的传播。若有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应主动在谣言产生时主动联系网络媒体积极公布真相,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将事件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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