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ctice Analysis
存货报废是在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国家政策变更导致的报废、质量原因导致的报废、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的报废、保管不良导致的报废等等。不同的行业、企业,由于产品、技术、设备、管理等原因,报废的情况也不同。此外,新旧税法对存货报废有不同规定。以上原因,导致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难以准确把握。本文专门针对存货报废,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存货报废适用的增值税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相比旧的税法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常明确地指明了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使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变得十分简单明了,会计人员只需掌握如下两点:(一)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所导致的报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除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的情况,其他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些长期困扰企业会计的存货报废情形,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的报废、食品药品超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技术淘汰导致的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存货报废适用的所得税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所得税法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 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 关检查。
四、存货报废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只有合理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一定属于合理损失,而非正常损耗有可能是合理损失,也有可能是不合理损失。
(一)正常损耗
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很难做到100%合格,成品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报废品,由于这些报废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属于正常损耗。关于 正常损耗的范围,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行业、
产品、技术等等不同,正常损耗的范围不同,税法无法进行统一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对于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工艺和技术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前提是企业有严格有效的管理内控制度。
(二)存货报废的申报
清单申报:如果存货报废属于正常损耗,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企业而言,清单申报简便易
24 2012.10
实务解读 Practice Analysis
行。
专项申报:对于正常损耗以外的报废,都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正在损耗的报废,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实际操作中,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耗事实上很难划分,企业如果无法划分,建议使用专项申报,降低税务风险。
(三)存货报废的损失确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所需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的质量非常重要。为确保存货报废损失能够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加强管理,制定详细的存货报废的报告、审批制度,相关凭证应存档,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对于管理混乱,内控失效的企业,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的可信度低,在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中,容易被认定为不合理、不真实和不合法,导致无法税前列支。
五、存货报废的会计处理
(一)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所导致的报废)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正常损失发生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三)正常损耗批准时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税损益
(四)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中的非正常损耗(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属于正常损失,但不属于正常损耗,如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的报废,属于正常损失,但不属于正常损耗)借:营业外支出
现金/银行存款(废料销售)
其他应收款(过失人赔偿/保险公司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对企业存货报废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存货正常损耗率(定额损耗率),这个损耗率,可以按照生产损耗和仓管损耗分别制定。
(二)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对呆货、死货、不良品等及时分析、报告、处理,避免将报废品累积到一
个巨大的数字才进行处理,从而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降低税务风险。
(三)存货报废损失是否能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具有重要作用,企业日常工作中应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收集、保存,避免汇算清缴时临时抱佛脚。
作者单位:达利音响制造(宁波)有限公司
浅议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文/王雅君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企业的创新能力成为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研发费用在企业的各项支出中占的比例不断提升,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不仅仅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质量,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研发投入的热情以及企业的管理理念和商业价值。因此,对于研发费用的合理确认和计量显得格外重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版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研发费用应该有条件的资本化(即部分资本化),这一规定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也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研发投入热情。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定也存在着研发阶段难以确认、计价方法不合理以及存在利润操作空间等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不足,并给出相关可行性的建议,为我国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
我国于2006年颁布的最新版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费用采取部分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
的处理对我国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的区分
和会计处理规定。研究费用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
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所消耗的经济费用;开发费
用是指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
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
装置、产品等所消耗的经济费用。
根据新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相关费用支
出应该记入当期损益;企业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满足以下条
件的才可以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一)该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企业应该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的愿望,并具有使用
或者出售的意图。
(三)企业应当证明该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用
于出售的产品或由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企业应该证明其市场
的存在;对于内部使用的无形资产,企业应该证明其有用性。
(四)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开发并使用或者销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October.201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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