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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 税法的规制功能
答:税法的规制功能的基本内容包括税法的规范功能、约束功能、强制功能、确认功能和保护功能。
2.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如果按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3. 营业税
答: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4. 税收饶让制度
答:亦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它是在抵免方法的规定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税收饶让抵免的方式主要有差额饶让抵免和定率饶让抵免两种。
5. 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税法要素的内涵及分类如何?
答:内涵:一是税法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二是税法要素是所有完善的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
分类: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
2. 零税率和免税有什么样的区别?
答:免税是指属于征税的范围内,国家应该征税而与以豁免,可能部分免也可能全免,而零税率是指税率为零,其他规定同税率不为零的情况。
3. 如何区别不征税收人和免税收人?
答:不征税收入本身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这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理论意义所在。
4. 如何运用有效措施防止通过纳税主体的转移避税?
答:一是、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二是、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三是、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有哪些特殊情况?其具体计税方法如何?
所得税法答: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4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 个人对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
3、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具体的计税方法:
1、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总的原则是多交不退,少交必补。所得的抵免:核心是比税率
3、两人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2. 什么是税收优先权?为何我国税收征管法要引进税收优先权?
答:
税收优先权,通常是指当国家公共征税的权力与其他债权同时并存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即税收债权对纳税人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地位或权利,学界也有人称之为“税收债权的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只是税收债权本身的特殊效力,其本质就不是一种单独的权利,而是税收债权破除债权平等原则,相对于其他债权对债务人一般财产受偿的优越地位与等级。通过在税收法律中明确规定税收优先权,对于有效制止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不法企业可能通过设定担保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逃避税收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征税职能将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我国税收征管法引进税收优先权是为了保障税收依法足额征缴,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我国的法律都制定了多种制度措施,税收优先权便是其中之一,它的存在使税收处于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亦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当国家公共征税权利与其他私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某外资饮料公司是全球饮料市场第一大生产商,其生产的北冰洋饮料也是中国饮料市场显要品牌。有资料显示:1993年,北冰洋饮料进人中国市场,自1995年开始其市场份额便逐年增长。1995年为12%,1996年为21%,1997年达到27%。在1999年经济紧缩和饮料市场低迷(总体下降7%)的情况下,北冰洋饮料在中国的10个城市的销量及市场份额都明显上升,总体增长达9%,市场份额达到了31%,与主要竞争对手明显拉开了距离。
但是,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该公司自成立10年来,每一年都是巨额亏损!税务稽查部门对此展开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充分利用了中国税收优惠制度,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了的母公司,从而造成了国内公司的账面亏损。如该公司与其在国外的母公司订立的一项服务协议规定,该公司每年向其母公司支付一笔“中国市场调查费”,具体数额根据该公司实现利润情况浮动。又如,1998年该公司为扩大市场从国外关联公司进口了一批冰柜,每台进价6000元,是同时期国内同类冰柜售价的3倍。仅此一项,该公司沉淀的投资就近4亿元。如此等等。
该公司认为,这是他们集团公司内部为追求全球利润最大化而实施的合理的经营管理措施,与逃避国内税收无关。不仅如此,这类价格是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的,具有自
身的合理性,税务部门不能认为价格高就是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税务部门通过调查认为,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在原材料和产品购销方面,存在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对该行为的价格,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同类业务价格进行了调整。但对该公司的服务协议,由于该公司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它的正常性和合理性,而税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它的违法性,因此,尽管形式和价格都有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嫌疑,税务部门却无能为力。
稽查征缴后,与国内同类饮料企业相比,同时期该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与其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仍然是不成比例的,但税务部门无法取得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在违法避税。为了加强对该公司以后转移定价的税务管理,税务部门与该公司签订协议(预约定价),确认该公司的销售利润水平,并据以征税,希望以此能够有效防止该公司转移定价避税行为。
1、什么是转移定价?什么是避税?
答: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
务提供、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不合理分配。在企业经营领域,关联公司运用转移定价,有时系出于某种商业考虑,如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的形象,提高其竞争力,或是调节利润以避免海外经营时面临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2、本案中税务部门对转移定价进行干预的依据是什么?
答:
依据是国税发13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13号文,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加强关联申报审核,定期实施检查,对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异地的可比企业或关联方提供相
应资料,也可以于批准后,在全国范围收集关联方或可比公司的信息,实现充分的情报交换。本案中税务部门通过调查认为,该公司与关联企业在原材料和产品购销方面,存在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对该行为的价格,依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同类业务价格进行了调整。
从企业的角度,转移定价并不是一个贬义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考察它的历史可以发现,转移定价问题起源于在同一税收管辖权下的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策略。最初并不是出于避税目的,而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利用不同的区位优势在不同的东道国设立功能不同的关联企业,对在这些企业内部的交易进行定价规划,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整个跨国公司的效益。但在国家税收角度,根据税收的“公共产品”性和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凡从政府获得利益者就应当负担税收。如果获得利益相同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获得利益不同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同时,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等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3]。对跨国公司而言,因不论其母公司还是国外的关联公司都同内国的公司一样从内国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自然应当纳税,而纳税的重要基础就是内国企业所得。如果内国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将在内国获得的利润转移到外国,即使主观上是为企业经营所需,但客
观上却逃避了内国税收。这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有损内国利益。因此,内国政府一般都会进行积极的法律干预,从而维护本国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另一方面,从国际税收领域,由于在不同的税收体制下,一国政府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干预,如果得不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可能会带来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进而影响跨国经营者的利益,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如果要得到相关主权国家的认可,则又涉及到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问题。因此,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干预,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本国税务问题,而是一项国际经济政治问题。目前各国政府在积极制定和完善其在转让定价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开展这一领域的双边、区际与国际协调,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
3、如何让正确认识税务部门干预公司定价行为?
答:
税务部门干预公司的定价行为是为了对企业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控制和管理,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不会流失,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调整, 是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予以实施的。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
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或选择下列相应的方法进行干预调整:(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 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因此可以得知应该正确看待税务部门的干预公司定价行为,还应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管理,做一个诚信守法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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