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的所得都征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并且,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和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时候,也都必须判定其所得的来源。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标准)
(一)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
因任职、受雇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即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以提供劳务活动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
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
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
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六)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来源地
所得税法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
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来源于中国所得税的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明确: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均为来源于中国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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