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50年代初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就已经成为引起最⼤争议的课题。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史蒂⽂。F.吉特曼博⼠认为,所得税会计本质是处理两类问题:⼀是某项⽬是否应确定为收⼊与费⽤;⼆是该项⽬何时被确认为收⼊与费⽤。所得税会计主要涉及讨论时间选择问题。所得税会计处理⽅法有四种: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本⽂着重论述如何在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进⾏选择。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客观基础
会计所得亦称会计利润(AccountingIncome),是指⼀个时期内,在扣除所得税⽀出或加上所得税减免之前,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常项⽬的总收益。因此,会计收益体现在损益表上就是利润总额,表现为会计主体在某⼀期间从事⽣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产权(净资产)的变动。其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应税所得亦称应税利润,是指按照税法基本要求的应税收⼊超过税法准予扣除的费⽤及可以减免税额的差额。应税所得中的应税收⼊与可抵减的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是企业或公司所得税法,在处理过程中借助企业财务会计资料。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确认、计量、报告的依据不同,即
两者的收⼊与费⽤确认和计量标准、所遵循的原则、规范的对象等不完全相同,⽽两者⼜是相对独⽴的,因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差异。按照差异对会计报告的影响期间划分,可以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所谓“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或损益时的⼝径不同,所产⽣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永久性差异有三种类型:
(1)可免税收⼊。有些项⽬的收⼊,财务会计确认为收益,但税法则不作为纳税所得额。
(2)税法作为应税收益的⾮会计收益。有些项⽬,在财务会计上并⾮收⼊,但税法则作为收⼊征税。
(3)不可扣除的费⽤或损失。有些⽀出,财务会计上作为费⽤或损益,但税法不予认定,因⽽使应税利润⾼于会计利润。计算应税利润时,应将这些项⽬⾦额加到利润总额中⼀并计税。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应税⾦额或可扣除⾦额,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也就是说,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但不会影响以后各期的收益,因⽽,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财务调整处理,采⽤的⽅法是应付税款法。
(⼆)暂时性差异
⼜名暂忆性差异。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率先提出的概念。1996年拟订的《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额与税基之间的差额。⼀项资产或负债的税基是指按照税法计税时应归属该资产或负债的⾦额,即资产与负债的实际价值。它与资产、负债列⽰在财务报表上的账⾯价值之间的差异,在以后年度当财务报表上列⽰的资产收回时或者列⽰的负债偿还时,会产⽣应课税⾦额或扣除⾦额。暂时性差异可能是这两种之⼀:
(1)应税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额的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时,产⽣应税⾦额的暂时性差异。即指在资产负债表⽇存在,并在将来纳税申报时,作为净应付税款额。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确定收回或清偿该资产或负债的账⾯⾦额的未来期间的应税利润(纳税亏损)时,产⽣可抵扣⾦额的暂时性差异。即指在资产负债表⽇存在,并在将来纳税申报时,作为应付税款的净抵扣额。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法暂时性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两类。时间性差异是因收⼊或费⽤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产⽣的,⽽其他暂时性差异是因其他原因⽽使计税基础与账⾯价值不同⽽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按其对会计收益及应税收益的影响,可分为两种情况:
1、未来会产⽣应课税⾦额
会计收益⼤于应税收益的时间差异,在以后年度会产⽣应课税⾦额。其产⽣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收⼊或盈利在会计上已于本期确认,⽽税法规定可于以后期间确认。例如股票投资采⽤权益法处理时,会计上被投资企业有盈利时,投资公司应按持股⽐例确认投资收益,但报税时则等实际收到股利时予以确认,因⽽在以后会增加应税收益。
(2)费⽤或损失按税法规定已在本期申报纳税时扣除,⽽在会计上可于以后期间确认。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在报税时采⽤加速折旧法,⽽在会计上则采⽤直接法,在固定资产使⽤的前半期,报税时折旧费⽤要⼤于会计上确认的
折旧费⽤,因此会产⽣应课税⾦额。
2、未来会产⽣可扣除⾦额
应税收益⼤于会计收益的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会产⽣可扣除⾦额。其产⽣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收⼊或盈利根据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纳税,⽽会计上则于以后期间确认。
(2)费⽤或损失在会计上已在本期确认,⽽税法规定在以后期间申报纳税时扣除。例如,预提产品质量担保费⽤,会计上应在销货时预提并列为费⽤,⽽税法上则等实际发⽣时才作为费⽤扣除,因⽽产⽣可扣除⾦额。
除了上述时间性差异以外,还有其他因税法规定⽽使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价值不同⽽产⽣暂时性差异。根据修订后IAS12引⾔的说明,暂时性差异可以在如下情况下产⽣:
(1)⼦公司、联运企业或合营企业尚未将其全部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或投资者。
(2)资产被重估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
(3)企业购并的成本按购⼊时可区分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予以分摊,但计税时不作对应调整。
此外,还存在另外⼀些不是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
(1)构成报告企业营业的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历史汇率折算。
(2)⾮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国际会计准则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的要求予以重述。
(3)初始确认时,⼀项资产或负债的账⾯余额不同其初始税基。
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都是指差异的时间性,也就是说随着时间推移,该项差异会消失。这是与永久性差异根本不同之处。但时间性差异是在⼀个时期内形成,可在随后的⼀个或⼀个以上的期间内转回。它侧重于从收⼊或费⽤⾓度分析会计利润和纳税利润之间的差异,揭⽰的是某个会计期间内产⽣的此类差异以及某个时期内存在的此类差异。暂时性差异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度分析会计收益和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的是某个时点上存在的此类差异。
⼆、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剖析
对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我们选⽤的是应付税款法,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有多种选择⽅法,下⾯我们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处理进⾏⼀番探讨。
损益表债务法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的影响纳税的⾦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在所得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余额的⼀种会计处理⽅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种⽅法。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这两种⽅法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本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对未来的所得税的影响⾦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预付未来所得税税款的资产,因此,在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征所得税时,递延税款的账⾯余额需要相应的调整。
(2)在采⽤债务法时,本期发⽣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以及递延税款的账⾯余额的调整数,均是按先⾏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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