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文华税律师为各位读者介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这是企业所得税课税的前提,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利和风险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真实性原则并不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企业的扣除项目一般都是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所得税法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对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所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有关解释。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在假设企业是经济理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为例,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外部借款,但借款中的一部分是为了不足股东未足额出资的部分,这部分借款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但是属于不必要和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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