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
一、 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张伟: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haihan:如果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别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该分开,因为实际中管理中专管员责任区也是有不同的。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张伟: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张伟: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haihan:如果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分别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应该分开,因为实际中管理中专管员责任区也是有不同的。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张伟: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
haihan:广告费可以递延,以前亏损允许弥补,因此广告费无需调整;业务招待费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注明:这个是会计上的概念),因此是否则能调整需要看查补收入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haihan:广告费可以递延,以前亏损允许弥补,因此广告费无需调整;业务招待费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注明:这个是会计上的概念),因此是否则能调整需要看查补收入是不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张伟:上海的规定比较合理、人性化。
增加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张伟: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此类利息支出会计上原本有规定:关联方按企业方的基准利率计算,非关联方按对方基准利率计算。
百丞税务秘书: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各地规定有差异,建议企业先和自己的主管局沟通,同时注意支付利息方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四、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张伟: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增加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张伟: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aihan:此类利息支出会计上原本有规定:关联方按企业方的基准利率计算,非关联方按对方基准利率计算。
百丞税务秘书: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各地规定有差异,建议企业先和自己的主管局沟通,同时注意支付利息方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四、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张伟: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haihan:一般查账征收企业不能改为核定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也是核定成本费用而已,不影响延续弥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haihan:“单笔数额较小”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准。
六、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张伟: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haihan: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6号)文件规定,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笔数额较小”如何界定?
haihan:“单笔数额较小”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准。
六、农业种植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能否按照从事农林牧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张伟: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文件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该问题并无异议,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当注意,免征增值税是对增值额部分的免征(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是对销项税额的免征,例如:某企业2009年进项税额为500万元,销项税额为60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则减免的增值税应当为1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即使企业未按此进行会计核算,也应当按此计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
haihan: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是否征税?
张伟:根据[url=www.nashuiren/ps_8281.html]国税发[2009]31号[/url]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制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此前,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征税,个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haihan: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和合同法,应该征营业税。依据新的营业税法,应纳营业税额与开具发票无对应关系。
八、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张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3年的时间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说的,并没有法律依据,这
张伟:根据[url=www.nashuiren/ps_8281.html]国税发[2009]31号[/url]文件规定,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的收入为销售收入,因此签订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当征税。对于收取的定金将来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纳入预收账款核算,作为销售收入,如果客户不再要房子,而没收的定金,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企业虽然没有签订制式的预售合同,但是签订了相当于预售合同的协议,也应当认定为已经签订了预售合同,对此定金应该作为销售收入征税。
此前,大连地税局的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规定,将定金纳入销售收入范围征税,个人对此持反对意见。
haihan: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和合同法,应该征营业税。依据新的营业税法,应纳营业税额与开具发票无对应关系。
八、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张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3年的时间是参照其他省份的规定说的,并没有法律依据,这
个期限值得商榷)
haihan:若无相关明确成本的收入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19号处理。
百丞税务秘书:一次性入网费营业税中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中无明确规定,若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的精神,应在收到年度确认为收入。同时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张伟: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
haihan:若无相关明确成本的收入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19号处理。
百丞税务秘书:一次性入网费营业税中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所得税中无明确规定,若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的精神,应在收到年度确认为收入。同时吉地税发[2008]13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企业购进货物估价入库,至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张伟:没有取得发票的存货,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应该按照该企业存货结转方法,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调整。例如,该企业采取个别计价法,该笔货物当年尚未领用,未进入销售成本,则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领用,则要根据约当产量法计算进入销售成本的比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haihan:
十、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认定证书的当年,主动放弃到税务机关备案或未及时备案,至次年才
去备案,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haihan:可以。但是从次年开始享受。
百丞税务秘书:赞同haihan的意见,有些企业之所以取得证书当年未备案是因为可以享受比15%更低的税率,主动放弃当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条件,但第二年可以进行备案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十一、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张伟:2008年以前,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收入,而不是调减工程成本,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类,收支两条线,不能相互抵顶,因此不应当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haihan:这个没有意义,实则与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致——如果试运行收入减应该结转的成本后,是负数,一样不纳税,是利于企业的——加大了三费扣除基数。
所得税法——只有一个情况例外,试运行收入没有成本的除外。这样企业必须提前纳税。
所以新所得税法不再强调,废止了国税发[1994]132号文。
十二、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张伟: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
haihan:可以。但是从次年开始享受。
百丞税务秘书:赞同haihan的意见,有些企业之所以取得证书当年未备案是因为可以享受比15%更低的税率,主动放弃当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的优惠条件,但第二年可以进行备案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十一、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张伟:2008年以前,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收入,而不是调减工程成本,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也是收入的一类,收支两条线,不能相互抵顶,因此不应当允许冲减工程成本。
haihan:这个没有意义,实则与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致——如果试运行收入减应该结转的成本后,是负数,一样不纳税,是利于企业的——加大了三费扣除基数。
所得税法——只有一个情况例外,试运行收入没有成本的除外。这样企业必须提前纳税。
所以新所得税法不再强调,废止了国税发[1994]132号文。
十二、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收入?
张伟: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
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haihan:
十三、离退休人员返聘支付的工资如何扣除?
张伟: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报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劳务费扣除。
haihan: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劳务费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资扣除。
十四、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扣除?
张伟:离退休人员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为其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不允许在企业所
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haihan:
十三、离退休人员返聘支付的工资如何扣除?
张伟: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报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扣除,否则应当按照劳务费扣除。
haihan:无论如何都应该按照劳务费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按照工资扣除。
十四、企业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如何扣除?
张伟:离退休人员已经纳入社会统筹,为其发放的报刊费以及报销的医疗费不允许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haihan:
十五、企业为职工报销通讯补贴,如何扣除?
张伟:应该纳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haihan:应该按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百丞税务秘书:所得税中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看当地税务部门是否有通讯补贴标准,标准以内的免征个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十六、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如何扣除?
张伟:纳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应该作为管理费用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所得税中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同时要并入个人工资计算个税。
十七、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张伟:只能按照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
haihan:
十五、企业为职工报销通讯补贴,如何扣除?
张伟:应该纳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haihan:应该按工资计算缴纳个税。
百丞税务秘书:所得税中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个人所得税中看当地税务部门是否有通讯补贴标准,标准以内的免征个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缴纳个税。
十六、企业为离家远的职工租房负担的租金,如何扣除?
张伟:纳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应该作为管理费用扣除。
百丞税务秘书:所得税中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同时要并入个人工资计算个税。
十七、有的单位未参加社会统筹,单独设置一个医疗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医疗保险,对在职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凭票报销,如何扣除?
张伟:只能按照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haihan:
十八、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动利率?
haihan:包括浮动利率。
haihan:包括浮动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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