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暂行)范文
第一篇: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暂行)范文
大工大校发〔2008〕4号
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暂行)
(2008年3月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硕士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利用本校的各种教学、科研资源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为保护我校知识产权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学位论文的合理使用,使学位论文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产生积极的学术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大连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办法。
1.硕士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个密级,相应保密期限分别为内部1~2年、秘密3~5年、机密6~10年,保密期限按整年计。
2.硕士学位论文的密级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论文的背景、来源、研究内容等慎重选定。硕士学位论文密级选定为内部的,由导师确认即可。硕士学位论文密级选定为秘密或机密的,需由研
究生和导师填写《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申请书》(一式两份),陈述论文选为秘密或机密的理由,由学科负责人和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校保密委员会科技负责人审核、确认,校保密委员会科技负责人签字后,一份交研究生学院,一份交图书馆,由研究生学院和图书馆按照校保密委员会确认结果做相应处理。
3.如有特殊情况,硕士学位论文密级确需超过机密期限的,需特殊提出,其程序与机密相同。
4.校档案室不对外提供硕士学位论文阅览和复印服务。图书馆有权将公开的硕士学位论文及已经解密的密级为内部、秘密、机密的硕士学位论文提供给校内读者阅览和复印,并与有协议的单位进行文献传递。研究生学院有权与签定保密协议的单位进行文献传递,协议单位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解密后再对外提拱。
5.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大连工业大学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硕士生保密
研究生学院2008年3月21日印发
(共印5份)
第二篇: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安 徽 财 经 大 学 文 件
校政字〔2016〕105号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
(2016年9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切实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针对硕士学位论文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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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论文选题工作。选题应限定在本学科或与本学科相交叉的学科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2.学位论文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3.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研究方法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可信度,能体现硕士生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和优良的学风。5.硕士生从事学位论文研究的时间不少于一年。第二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和格式要求
1.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规范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以及调研报告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采取案例研究的形式。
2.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格式必须遵守《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模板》排版。硕士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有专门要求的,可以遵照执行。
第三条 学位论文的程序要求
学位论文要经过开题答辩、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检测、匿名评审、论文答辩、论文定稿提交等环节,时间进程按照培养计划和相关规定进行。所有环节都必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预先提出申请,并经导师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报告撰写
1.研究生初步拟定论文选题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开题报告。2.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按照《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格式》撰写。
第五条 开题答辩
1.开题答辩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着重对研究生论文选题的价值、研究内容的系统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并提出指导性建议和开题意见。
2.研究生应充分吸取开题答辩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最终的论文选题和研究方案,修改、提交开题报告。3.开题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需要在三个月以后重新开题。
第三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需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至少在学位论文正式送审前两个月完成。
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其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预答辩专家组原则上由3-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副教授以上硕士生导师组成,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预答辩需有实践导师参加。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参加预答辩,但不参加表决。
学位论文预答辩着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学位论文预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至少推迟半年后重新进行预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前必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学术不端检测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1.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合格标准为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15%。
2.学位论文复制比在15%-25%(含)之间的,可在一周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
3.学位论文复制比在25%-40%(含)的,可在半年时间内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需进行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者,延期1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4.学位论文复制比在40%以上的,视为严重抄袭,论文重新开题和撰写,并提请学校给予论文作者警告处分。学位论文经再检测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审采用“双盲”形式。送审的论文不得出现导师、作者等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信息;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和导师评审论文的单位和专家。评审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九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论分为直接答辩、稍作修改后答辩、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和不同意答辩四个等级。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稍作修改后答辩”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对修改后的论文审阅同意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需作重大修改”的,该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参加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延期半年以上申请论文再检测、送审。
学位论文经三次送审均“不同意答辩的”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培养单位负责聘请两位研究方向与论文一致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培养单位不得安排申请人进行论文答辩。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般由3-5名副教授以上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专业学位原则上应有实践导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答辩成绩分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不合格,不同意硕士学位。
1.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同意授予硕士学位,以及合格、论文稍作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2.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合格、论文需作重大修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修改时间需在三个月以上,研究生要根据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完善论文,经导师审核,导师组评议,培养单位院长签字确认后,提交论文,申请学位。
3.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需重新开题、预答辩、送审、答辩等。
4.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两次都为不合格、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七章 论文提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经培养单位审核确认后,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
凡在国务院和省学位办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或经举报,被认定为有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校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其已授学位并取消其重新申请学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