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9.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主题分类】监狱管理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监区文化建设指导意见
总 则
第二条 认真贯彻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以培育监狱人文精神为主导,以监区文化形式为载体,以促进罪犯思想改造为目标,营造监狱特文化氛围,提高罪犯综合素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第三条 坚持先进优秀文化为导向、注重教育的原则,坚持普及众文化的原则,坚持寓教于乐、服务于罪犯改造的原则。
第四条 局教育改造处是监区文化建设的主管部门,规划、指导、督促全局监区文化建设。
监区文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监狱每天早上组织罪犯收听广播新闻,晚上组织收看电视新闻。
第六条 监狱定期出版改造小报,成立监狱报纸编辑委员会,建立通讯报道队伍,为教育改造服务,为罪犯新生指路。
改造小报应贴近罪犯改造生活,栏目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
第七条 监狱设立广播站,监区分监区设广播点,建立对罪犯广播宣传教育网络。同时,利
用电视摄像、编辑制作、闭路电视系统等设施,结合教育改造主题和要求,定时播放改造新闻和评论。
第八条 做好报刊杂志订阅,活动室有杂志阅览架,罪犯监组至少有一份报纸。外省市籍罪犯较多的分监区,应订阅有外地报刊。
第九条 监狱建有罪犯图书馆,监区设阅览室。图书馆、阅览室建立管理借阅登记制度。监狱应与社会公共图书馆建立联系,设立公共图书馆流动站,定期提供图书。
监狱藏书应达到罪犯人均10册以上。
监狱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图书展,为罪犯购买图书提供便利。
第十条 组织开展读书活动,在罪犯中组织读书会、读书小组、诗会等,举行读书报告会、演讲会、书评活动等,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读书征文等读书读报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罪犯开展书法、绘画、朗诵、声乐、器乐、工艺品制作、棋类等文化艺术活动,组建罪犯兴趣小组,引导罪犯学知识、学技艺,陶冶情操,提高品位。
有条件的监狱,定期组织文化艺术作品评比,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十二条 组织罪犯广泛参与众性歌咏活动,以歌颂祖国热爱党、颂扬时代新风尚和悔悟改造为主题,做好推荐、教唱等工作,在罪犯集体活动、队列行进、会前会后等场合学唱指定歌曲,适时组织歌咏竞赛、歌手选拔、歌咏爱好者小组等,努力营造“人人唱好歌,队队学唱歌,处处有歌声”的氛围。
监狱每年举办一次罪犯歌会。文明小报
第十三条 组织罪犯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等举行升国旗、唱国歌,组织罪犯进行成人宣誓或向国旗宣誓等仪式,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
第十四条 组织罪犯进行广播操、健身操等体育健身活动,开展球类活动,强身健体,抗御疾病,讲求文明,提高素质。
监狱每年举办一次罪犯运动会。
第十五条 以罪犯日常文体活动、监区主题专项活动和监狱的大型活动为形式,组织安排好罪犯的假日和业余的休闲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罪犯节假日的文娱生活,举办暑热纳凉晚会、文艺演出等,丰富活跃罪犯改造生活。
第十六条 在罪犯监舍区要设置宣传橱窗、黑板报或开办学习园地,宣传法律法规、形势政策、狱内改造动态及典型人物、事件。宣传橱窗、板报、学习园地内容至少每个月更换一次。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监狱可成立罪犯艺术团,创作、演出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反映罪犯改造生活的健康向上的文艺节目,优化改造环境和氛围,发挥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
第十八条 加强改造场所墙面、走道的布置,在监舍悬挂改造宣传标语,张贴名人名言、改造箴言,优化改造环境,发挥宣传教育作用。
监狱可设立符合本监狱特点的徽标、雕塑。
监区文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的组织与计划,明确活动主题和内容,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思想政治、科学普及、文娱体育等监区文化活动,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贯穿到监区文化活动之中。
第二十条 面向全体罪犯组织开展文化活动,调动罪犯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用健康有益的活动吸引罪犯,努力实现全员参与。
第二十一条 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的管理,制定监区文化工作管理制度,建立监区文化建设标准,定期检查考评,使监区文化活动机制运行常态化。
第二十二条 把文化活动与文化素养结合,加强人文知识传授,组织学习文化艺术,加强传统文化、高雅文化的学习引导,帮助罪犯开阔文化视野,培养文化兴趣和情操,提高参与文化活动能力,促进文化素养的改变。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社会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部门、学校等广泛联系,开展文化帮教联谊活动,提高监区文化活动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区文化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监狱文艺、体育、艺术等人员的专档,加强文化艺术体育活动骨干的发现、培养和使用。监狱可以从实际出发,建立罪犯文艺演出队、体育运动队、书画艺术室和其他文艺体育团队,也可组织罪犯开展球迷、戏迷、书友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障监区文化活动经费投入,加强监区文化载体建设。文艺、体育活动场所列入监狱建设规划,监区文化器材、设施、用具建立配备标准,并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更新。监狱应有罪犯体育运动场地和健身器材,监区配置乒乓球桌、篮球、足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器材、设施。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教育改造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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