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与口才演讲稿:成功领导演讲语言艺术
演讲与口才演讲稿:成功领导演讲语言艺术演讲是人类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来说,是指演讲者在特定的时境中,借助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的艺术手段,面对广大听众发表意见、抒发情感,从而达到感召听众的一种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领导者,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面向听众发表讲话。所以,演讲作为一门激发人们心灵之火的艺术,熟练掌握并运用这门艺术,对于领导者提高整体素质,做好领导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演讲主要以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的统一,以及演讲者的主体形象来作为演讲的传达手段。从实践中看,演讲具有综合性、现实性和艺术性的多重特点。
演讲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实践活动
作为一门艺术,演讲虽然也是以讲为主,但是这种讲还要体现演。它不仅要把事和理讲清楚,让人听明白,而且还要通过在现场上的直观性言态表达把事物和道理讲得生动、形象、感人,既有情感的激发力,又有声态并作的审美感染力。在演讲活动中,演讲者的身份各不相同,演讲的目的多种多样,演讲的内容包罗万象,演讲的方式各有特点,演讲的场地千差万别,演讲的听众形形,致使演讲话动种类繁多,异彩纷呈。
演讲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即演讲者、听众,及主、客体同处一起的时境。这三者缺一不可,离开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构不成演讲活动。与此相比,领导者的报告、发言、讲话等活动虽然也具备这三个条件,但还不足以揭示出演讲的本质属性。演讲与报告、发言、
讲话等实践活动一个明显的区别,在于演讲不但是一种以讲为主的宣传活动,同时,又是一种以演为辅的带艺术性的活动。演讲主要以有声语言和态势语言的统一,以及演讲者的主体形象来作为演讲的传达手段。
有声语言是演讲活动的最主要的物质表达手段,它由语言和声音两种要素构成。有声语言运载着思想和情感,直接影响听众的听觉器官,产生效应。它具有时间艺术的某些特点,是听众听觉的接受对象和欣赏对象。而态势语言,就是演讲者的姿态、手势、动作、表情等的表演活动。它是流动着的形体动作。它配合着流动的有声语言,表达出演讲者的思想情感;加强着有声语言的感染力和表现力,弥补着有声语言的不足。它主要影响听众的视觉器官,在听众心里引起美感,得到启示,产生效应。它具有空间艺术的某些特点,是听众视觉的接受对象和欣赏对象。
而主体形象则包括体形、容貌、衣冠、发型、举止、神态、气质等直接诉诸听众的视觉器官。演讲者整个主体形象的美与丑,在一般情况下,不仅直接影响着演讲者思想情感的表达,而且也直接影响着听众的心理情绪和美感享受。这就要求演讲者在自然美的基础上,要有一定的装饰美。当然,决不同于舞台
艺术的性格化和艺术化的装饰美。这就要求在符合演讲思想情感的前提下,注意装饰的朴素、自然、轻便、得体,并具有时代感。同时注意举止神态的潇洒、雍雅、大方,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思想情感的传达,有利于演讲的成功。
实践中,如果只有讲而没有演,只作用于听众的听觉器官而不作用于听众的视觉器官,就会缺少感人、动人的主体形象及表演活动,即缺少实体感;如果只有演而没有讲,只作用于听众的视觉器
官,就犹如在聋哑人面前看手势语一样令人难以理解。所以,只有既讲且演,既是听觉的又是视觉的,兼有时间性和空间性艺术特点的综合的现实活动,才是演讲的本质属性,也是演讲区别于其他现实口语表达形式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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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演讲与口才演讲稿: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演讲与口才演讲稿:法言法语,魂系经纬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在咨询、调解、会见及辩论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根有据,大地坚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不应事前不调查、不研究,辩论中信口开河,不着边际,恣意妄为,强词夺理,胡搅蛮缠;而是应当言出如山,庄严谨慎,严肃认真,反对言词轻佻,朝令夕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参加辩论的人,要说明某事是否合法,某人是否有罪,是什么罪,有何危害,都必须立足于充分的事实材料,依据确凿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了,自己提出的定性看法、量刑意见,才会有可靠的立足点,有充分的说服力,做到言之有据。如果律师对案情不明,甚至主要事实都没有掌握,不论其法口如何咄咄,在辩论中当对方提出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时,便会无言以对,更谈不到说服对方。因此,律师必须弄清案
情,特别是弄清案情的主要情节,使自己的辩论有一个充分坚实的事实基础。这是获取辩护成功的首要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用法律衡量事实,来确定事实。法庭辩论的内容,尽管十分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两类,一类是事实,一类是法律。就是说,法庭辩论的双方的争论总是围绕着划清事实和应用法律两方面展开的。辩论者只有弄懂得法律,吃透法律,依据法律来分析事实,才能说明某人某事,是否违法,是否犯罪,所犯何罪,危害怎样。也才能断定该不该判刑,该判何刑,量刑何度。从而使自己在辩论中提出的论点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能立得住,站得稳。
二、严词对抗,均衡简洁
严词对抗,均衡简洁是律师口才的基本要求。律师在言辞表达时,应力求准确无误,不失言、不失控,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成理。说的第一句话必须以一定的事实为依据,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它的正确性,使其符合人们的心理、事理和法理,切忌空话套话,不恰当运用修辞和感情彩的或粗野地攻击性言辞。律师辩论的观点是与对方有明显分歧,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律师辩论必须针对对方提出的内容进行辩论,要千方百计地证明并要对方承认自己观点的正确,又要针锋相对地批驳对方的观点,有的放矢,设问引导,抓住要害关键,该褒则褒,该贬则贬,态度鲜明,语气果断,辞尽其意,做到以事论理,以法论理,有理不放弃,无理不强辩。
讲话的艺术
律师在言辞表达上也应做到均衡全面,应有尽有,详略得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是不可以的,要充分进行事实辩、法律辩、情节辩等,力求准确无误地、客观地展现事实的真象。另一方面,律师必须用简洁、明快的语言阐明自己的观点,击中对方的要害。论辩择词应
简洁、明了、犀利,做到言简意赅,要言不繁,一语中的,不拖泥带水,从而使自己的发言质朴而不浮华,精炼而不冗长,通俗易懂而不罗嗦或词不达意,必要时应慷慨激昂,气吞山河,语言隽永凝练,透彻精辟,妙语连篇,字字珠玑。
演讲与口才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