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试⽤期辞职的规定有哪些
试⽤期是每⼀个劳动者踏⼊企业必不可少的⼀个阶段,但我国部分企业对试⽤期的⼀些法律规定并不重视,经常做出拒绝员⼯试⽤期、员⼯试⽤期辞职不给⼯资及其他违法⾏为。那试⽤期辞职规定有哪些呢?劳动者可以利⽤哪些法律规定来维护⾃⼰的合法权益呢?下⾯跟店铺⼩编⼀起来了解⼀下。
劳动法对试⽤期辞职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条在试⽤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九条和第四⼗条第⼀项、第⼆项规定的情形外,⽤⼈单位不得。⽤⼈单位在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法 试用期第三⼗六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七条劳动者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期内提前三⽇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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