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规则
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规定解读: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展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
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供应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商定试用期,商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商定试用期,一律商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商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试用期相关学问点: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
劳动法 试用期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商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根底上,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详细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状况,一律将试用期商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详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商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许多工作原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公平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殊是劳动者一方在商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担当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商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商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治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展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状况已经根本搞
清晰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全部劳动合同都可商定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商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商定的条款,假如双方没有事先商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全都,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根底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全都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商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治理或者就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展公平协商的权利。不能由于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分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方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固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商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达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公平。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律,商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利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根据试用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