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市场及经营主体企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汽车贸易政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和《河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按照商务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二手车流通行业包括在河南省境内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业态。
第三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等企业。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打破垄断、有序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  由商务、工商、公安、国税部门建立河南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对新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要对已设立备案的市场进行检查、整顿、验收。
(三)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方向、趋势和对发展经济的影响,提出对策与建议。
(四)定期对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净化二手车市场交易环境,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第七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商务、工商、公安、国
税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省会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3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地级城市在原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基础上每新增汽车20万辆以上方可规划增加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应具备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展示、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纳税、交易结算、查询车辆档案、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等功能,具有经销、评估、拍卖、保险、银行等机构进驻条件,达到“一站式”服务。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面积应不低于20000㎡,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1000㎡,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有20家以上经营商户;租用土地须签订合法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四)场区布局合理,设有车辆和人员专用出入口、车辆展销区、专用试车场地、车辆检测功能和维修车间,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场区各种标识齐全明显。
(五)设置客户专用停车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护、小修作业和停车。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在城市外围靠近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不易引起交通拥堵,交通便捷,通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七)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包括车辆入库、库存、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八)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系统。包括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等。
(九)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系统等。
(十)建立二手车交易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客户交易信息治安管理、安全防范、违法犯罪信息登记录入系统等。
(十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从事二手车经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场所租用土地须签订合法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
(二)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
案手续。
(五)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
务承诺。
(六)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七)汽车品牌经销商可增设二手车经销业务,但必须
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
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
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
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
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一)经营场所固定,应具备拍卖大厅、拍卖台、车辆展示、客户专用停车场及结算等服务窗口。
(二) 拍卖人员应具备取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和取得国家商务部、
人事部颁发的“拍卖师资格证书”的拍卖师。
(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纪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
汽车黄牌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
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
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二)应有固定场所,租用土地须有合法租用合同,租
用期限不低于10年。
(三)设备齐全,具备举升设备或地沟,发动机综合检测仪,气缸漏气量检测仪;气缸压力表,无损探伤设备,废气分析仪,油耗计,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漆面检查仪及简易操作工具等;具备路试环境条件。
(四) 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3名和1名以上注册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
(五)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规范经营
第十三条  省商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检查和验收;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
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公司、拍卖公司、经纪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经纪公司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收费标准。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开具。二手车经销公司只能在本公司权属的车辆开具,严禁跨市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户籍所在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专门的投诉管理机构或设专人负责用户的投诉,并将这一内容予以明示,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交易市场有责任负责代为追偿损失。
第十九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驻场商户进行管理,建立经营户诚信档案,对于不讲诚信的驻场经销商制定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二手车入场检验制度。保证进入展示区销售的二手车符合《二手车交易规范》要求,车辆法定证明、凭证合法有效,防止非法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交易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二手车辆或者发现公安机关要求协查的汽车、走私汽车,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二手车交易不得交易违法车辆,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十统一制度”,即“统一亮照经营,统一车辆信息牌,统一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交易评估标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审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制度公示,统一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拍卖及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独立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但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要在二年内进行达标,验收合格者颁发证书,否则黄牌警告。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商务部门职责:
商务主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指导和协调行业的发展。制定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准入条件和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统计。鉴定评估机构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公安部门职责: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治安管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没有建立二手车交易治安管理系统,没有
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各类重大案件发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严格把好二手车转移登记关。公安机关对二手车、走私二手车或者有赃车、走私嫌疑的二手车,应当及时予以扣留,并开具收据。经查明不是赃车、走私车的,应当及时退还;确属赃车、走私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