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递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6.13
∙【字 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施行日期】2023.06.13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表决通过《广州市快递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13日
广州市快递条例
(2023年3月31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相关活动,以及对快递业的发展保障、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活动不适用
本条例。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快递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与保障机制,确保快递业安全运行。
第七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快递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推进快递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保障促进
交通枢纽建设应当推动交通运输业与快递业融合发展,构建高质量快递服务网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快递企业总部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基础设施用地申请,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条 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保障其空间需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并按照规定予以移交。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予以监督指导。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应当同步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者预留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场地。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等未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利用现有闲置物业或者场所增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应当对小区内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给予场地等支持,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实施。
快递企业、快递末端服务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等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快递企业提供车辆通行、临时停靠等便利,不得对快递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
快递从业人员和车辆在进入上述区域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单位对作业时间、通行路线、停靠区域等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在保
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为快递服务车辆提供通行和停靠的便利。
快递服务车辆在收寄、运输快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予以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快件,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快件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驾驶员或者快递企业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车厢规格、车身标识、行驶区域、禁行路段等作出规定,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交通违法信息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快递业协同发展,支持快递企业开展国际快递业务,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加强与港澳企业、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的交流合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建立快件跨境协作机制,在空港经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出境快件集中作业设施。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快递企业在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扩大跨境快递服务网络。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快递业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完善区、镇、村三级农村配送网络,加强农产品冷链快递物流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快递物流体系。
第三章 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 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备案回执、开办者的企业名称、所属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
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向用户公布快
递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限。上门揽收快件的,应当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向其出示。
快递企业进行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和设备,按照快件的种类和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快递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穿着印有所属企业专用标识的工作服、佩戴工号牌。快递服务车辆应当喷涂所属企业名称和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在快递服务合同上以醒目方式列出相关保价规则、保险服务项目和赔偿标准,并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予以说明。
快递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为寄件人提供投递时间、投递方式等个性化、差异化的快递服务选择。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及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不能按时、按址投递的,快递企业应当与收件
人协商确定投递事项;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仍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快递企业在征得寄件人同意后,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处理。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免费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快递企业与收件人或者寄件人重新约定的情形除外。
快递从业人员投递快件后,应当及时录入投递信息并上传网络,不得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者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公司、加盟企业和末端网点的监督管理,在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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