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14.03.11
∙【文 号】局监函[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发《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监函〔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案由在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作用。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是对案件性质认定的高度概括,是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由,以案由为切入点加强案件的过程化管理,开展邮政市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二、认真学习《规定》,确保熟练掌握和使用。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规定》有关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每个案由适用的主体、情形等构成要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列明的案由开展案件处理工作,包括填报邮政市场检查管理系统等。同一案件中,案由
原则上要前后一致,经查实际案由与立案涉嫌案由不同的,应及时变更,结案归档应以实际案由为准。个案涉及多个案由的,均应分别列出。
三、结合本地实际,遵照《规定》进一步完善案由体系。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遵照《规定》的体系和思路,认真梳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的相关条款,按照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原则,形成案由报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备案后使用。适用情形和处罚种类、幅度与《规定》中已有案由均相同的,不再重新编订案由。适用情形相同而处罚种类、幅度不同的,编订的案由要与《规定》中相应案由在表述上有所区别。
《规定》试行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尹训国,电话:(010)88323119
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
2014年3月11日
邮政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由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邮政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类
1.未经许可经营快递业务(《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2.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3.企业合并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4.企业分立未备案(《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5.超业务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6.超地域范围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7.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8.超许可范围委托经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9.骗取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10. 伪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1. 涂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2. 冒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3. 租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4.买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5. 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16.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分立、合并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7.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8.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19.办理备案手续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办理变更手续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1.提交年度报告书弄虚作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二、邮政行业安全监管类
22.冒领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3.私自开拆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4.隐匿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5.毁弃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6.非法检查他人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27. 未建立收寄验视制度(《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8. 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29.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邮件)(《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30. 快件(邮件)夹带禁限寄物品(《邮政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31.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32.从业人员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
33. 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邮政法》第七十八条)
34.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5.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报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6.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未按规定公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7.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报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38. 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公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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