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3.12.28
【文 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
正文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进行音像记录外,邮政管理部门在依法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示邮政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发现邮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不当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办案协作。
  邮政管理部门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对其他机关请求协
助、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侵犯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并取得不当利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退赔无异议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退赔。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邮政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称办案人员)实施。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邮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可以参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邮政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八条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指定其他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