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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业务。
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1.2
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GB/T 10757-2011,定义3.1]
1.3
邮件 mail
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1.4
平常邮件 ordinary mail
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5]
1.5
给据邮件 registered mail
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6]
1.6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保价邮件 insured mail
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由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
[修改GB/T 10757-2011,定义5.1.7]
1.7
全程时限 time limit from acceptance to delivery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GB/T 10757-2011,定义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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