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三项制度”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是做好寄递渠道安全工作的根本制度,在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稳定畅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持续压紧压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责任,现就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三项制度”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强化寄递渠道源头管控措施,推动寄递企业执行“三项制度”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构建严格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执行“三项制度”实效;全面提升寄递渠道维护安全、社会稳定的本质安全水平,严密防范涉涉爆、涉恐涉非、涉毒物品、危险化学品、野生动物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加大禁寄物品宣传力度,不断净化寄递市场环境,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稳定。
二、工作任务
按照《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配置管理办法(试行)》《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围绕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协
议客户管理等重点环节,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一)收寄验视方面
1.未依法当面验视用户(协议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
2.未核对交寄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显示或者关联的信息一致;
3.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在用户未出具相关安全证明的情况下,仍予以收寄;
4.未按规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作出验视标识。
(二)实名收寄方面
1.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未按照规定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2.在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寄递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3.将散户件伪报成协议用户件进行实名登记。
4.利用企业从业人员身份证件或者其他人员身份证件等伪造寄件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5.发现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姓名与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仍收寄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
在收寄邮件快件时,未按照要求核对并记录寄件人在寄递详情单上填写的个人有效身份信息。
6.在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时,未按照规定查验并登记寄
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未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寄件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核对、记录其统社会信用代码);未按照规定将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以及协议用户发生调整的,寄递企业未在自发生调整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调整后的安全保障协议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7.未建立协议用户档案,或者协议用户档案中安全保障协议、协议用户的详细信息及证明材料等资料缺失的,以及协议用户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8.未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或者已使用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未与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
9.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等。
(三)过机安检方面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1.未按照《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15208)系列标准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安检机,或者不满足寄递渠道安全防范能力需要,未将安检机置于监控范围之内的。
2.未制定并严格执行安检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规程,使用、管理安检设备未建立和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
3.未建立安检人员防护制度,未按规定为从事安检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