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接待中国公民旅游的经营权。
总部地址: 总部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接待中国公民旅游的经营权。
总部地址: 总部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甲乙双方为保证旅游团(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及合作双方的正当权益、为发展共同事业,在相互信赖及友好合作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业务开展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一条:合作内容
1、 乙方向甲方及时发送最新散客报价。
2、 乙方向甲方提供报价中的各项服务
3、 团队报价一团一议
4、 具体业务通过合同附件说明,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条:合作方式
1、 旅游接待服务:乙方同意接待甲方招徕的团队、散客及个性化旅游者,或者为甲方提供其旅游产品所需全部或部分项目的预订、安排及接待服务。
2、 旅游产品代理:乙方同意甲方作为其产品的销售代理,在甲方网站或甲方的其它销售渠道销售乙方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产品包含的旅游服务项目,并不断向甲方提供或者和甲
方共同研发新的旅游项目和产品;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结算价格及市场销售价格,市场销售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甲方的利润。
第三条:执行程序
包括标准散客拼团游、团队旅游、主题活动等形式的产品
1、 提交产品:
✧ 乙方于每月___ __日前,向甲方提供次月产品计划及具体资料,根据《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填写要求,具体内容应包括:旅游线路名称、行程天数(注明共几天几夜)、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服务标准(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不同年龄段人的结算价和参考市场销售价,具体的出发日期,须提前预订的时间要求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必须的条件。
✧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将设计、制作相应的网页和预订程序,并发布到甲方网站或
其他销售渠道上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为其推广产品期间提供甲方所需资料(如线路特及卖点、产品图片、宣传资料等)。
2、 订单确认:
✧ 甲方接到客户订单需求时,先与乙方操作人员联系(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即时通讯工具),向乙方确认相关资源及最晚保留时间(默认保留时间为24小时),甲方在得到乙方的确认后,安排客户签约收款事宜,收款完成后传真发送《供应商确认单》。
✧ 乙方在接到甲方盖章的《供应商确认单》后,即默认甲方已经与客户签订旅游合同并收款,应立即核对相关服务内容和接待标准,并在旅游合同 30 分钟内向甲方传真回传确认。若因乙方原因延迟确认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 落实预订
✧ 乙方在回传确认单之后,应立即或按计划联系相关服务商,落实订单涉及的服务项目。订单中需要甲方提供的项目由甲方落实预订。
✧ 乙方最晚在出发前 3天提供出团通知书,按□甲方规定的模板 □不按甲方规定的模板(须体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航班时间、接机标志、游览注意事项、导游等信息)。
4、 执行接待
✧ 乙方在约定的出发日保证甲方组织的客人如期出发,如期返回,保证旅游行程安排,保证游客的旅行安全,保证旅游接待质量,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和企业形象。乙方工作人员在旅游接待过程中,不得向客人透露双方的结算价格和结算方式。如出现因乙方透露结算方式而导致的投诉,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 乙方提供的接待服务应符合《旅行社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各项规定,如违反条例规定操作造成赔偿损失的,如甲方对游客进行先行赔付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 因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行程延滞并产生的损失由客人负责,但乙方有责任作好解释和协助处理善后工作,尽量减少客人损失。
✧ 若游客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和理赔,并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无责任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从而
将损失降到最低。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险由甲方推荐,客人自愿在出发地购买。
第四条:结算方式
1、 散客拼团结算:月结
每月 日核对上月散客账款,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单,对账单格式要求由双方财务代表另行协商,双方财务代表对上月散客账款无误后,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寄送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款。
2、 团队结算:出团前预付往返大交通(机票或火车票)及地接费用的 %;余款待团队返回后如无任何问题 工作日内结清,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3、 佣金结算: 年度阶梯返佣:每年 月 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年度阶梯返佣账单,由甲方出具 发票,乙方在 月 日前将佣金汇入甲方账户。
4、 发票提供:
发票抬头: 上海悠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票内容:按实际业务内容填列,如“旅游费”
发票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开据。
第五条:义务与权力
1、 甲方义务与权力
1) 甲方保证销售的乙方产品和设定的相关预订程序与乙方提供的资料内容一致,严格按照双方协定产品资料内容向客人宣传推销,向客人明示接待服务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
2) 甲方以其名义与客人签订中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旅游合同,开具正式的收费收据或发票。甲方严格按照双方协定的产品和服务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该合同对乙方有同样约束力,乙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相关服务。
3) 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资料准确、真实、有效。
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销售的产品和旅游服务在乙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并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执证上岗的导游、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性能良好的营运旅游车辆及安全完备的旅游设施等条件,以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和相关单项服务资料全面、真实、有效、合法,不含任何虚假成分。
3) 乙方严格按照旅游行业相关服务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如发生在乙方提供服务范围以内的旅游质量投诉,双方共同协调处理,乙方按照有关旅行社质量赔偿标准赔偿客人。
4) 乙方提供报价后,产品、价格及服务项目如有更新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如因未及时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 共同义务与权力
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的失误引起和客户的争议以至于法律纠纷,将由引起纠纷的
一方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合同相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保密条款
1、 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2、 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
1) 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
2) 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3) 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3、 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
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 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则本协议的履行时间应予以延期,双方均不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履行延期超过一个月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或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书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守约方由此而承受的所有损失,但不应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2、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动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就所受损失索赔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关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公证费等费用。
3、 乙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变更旅游者的旅游行程或提高交通、食宿标准的,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订单操作时,在双方初次确认预定后,如因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产品价格调整按原产品价格执行,若不能成团而导致甲方与
客户所签合同产生的赔款问题,乙方需赔付甲方10% 的违约金以及所预订旅游线路的返利(如月结:在次月结算中扣除;如一单一结:乙方需把返利与违约金在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到甲方账户)。
5、 乙方不得将团队转至第三方操作或拼团,如遇特殊情况须将团队转至第三方操作或拼团,须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转交。
6、 如乙方有擅自转团给第三方拼团行为的,须向甲方支付罚金 20000 元。
7、 因乙方擅自转团给第三方拼团,造成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赔偿,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先行赔付的,则有权向乙方行使追偿权。
第九条:其他
1、 合作期间内,若一方欲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协议或终止协议。 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系甲乙双方协商后的合意,并非一方决定并提供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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