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接待用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汽车公司):营运许可证号:
地址:
承租方(旅行社):
业务许可证号:地址:
出租方(汽车公司)与承租方(旅行社)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旅游接待用车
的租车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行程安排与费用结算
1、承租方至少必须提前一天将用车情况及行程以书面的形式传真给出租方,出租方收到传真后必须仔细核对确认内容,并及时签字盖章回传确认。出租
方确保按承租方有求提供优质优惠的租车服务。
《租车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每一笔租车合同业务的确认。每一
项租车业务的确认都必须在出车前双方签字盖章,传真确认。如有特殊原因
在用车前不能传真确认的,承租方用车部门或个人和出租方必须以短信确认,并都以电话告知承租方租车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不能在用车前进行传真
确认的任何一方,必须在次日补上传真确认件。
2、双方进行业务确认的印章式样为:
出租方:承租方:
3、《租车合同》必须双方进行以上盖章确认方可起效,没有此盖章确认的租车合同,承租方与出租方产生的任何债务纠纷,承租方皆不负责。
4、费用结算
出租方指定账户如下:
(1)对公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其他账户(私人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出租方委托收款人姓名:。联系话:。身份证号码:。
二、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出租方必须保证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车辆为经当年年检合格并具备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且确保该车辆车况良好、安全、清洁,确保该车辆必须通过当年的“法定年检”,车辆必须按全额座位数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每
个座位保额不低于20万元)。
2、如遇政府征用出租方车辆或有征用计划的,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消息)提前1—3天告知承租方,若因出租方通知不及时造成承租方无车可用、影响行程的,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3、出租方所委派的司机必须具有甲方所租车辆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资格,持有合法驾驶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技术良好。
4、出租方及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以及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行程表的服务内容履行用车服务义务;出车前必须作好车辆的保养及清洁工作,确保用车安全,接团车必须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并且提前十分钟开好空调,保证话筒及车上电视的正常使用。在接团期间必须安全行驶、热情服务,不得刁难导游领队和游客,不得要求导游向游客推销合同约定之外的购物及其他需要另行付费或各种不用付费的旅游项目。
5、行车路线依据旅游行程表而定。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重新修改行程表,在总旅游线路不增加的情形下,行车路线依据新的旅游行程表而定。对于旅游行程中二地之间的行车路线,当有多条行车线路可选时,应按照方便、快捷、舒适的原则选择行车路线。如果行车过程中前方道路出现不能通行或难以通行的情况(如地震、塌方、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车祸),必须改道行驶,出租方及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也不得以此为由增加租车费用。
6、在行程中出现车辆故障及安全事故,出租方及其司机必须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出租方
及其司机必须立即组织救治与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根据实际情况,
出租方必须及时调度其他车辆,以保证乘客继续完成旅游行程或者安全返回。
7、出租方根据行车经验及道路安全、阻塞等情况,可以对承租方提出的接送集合时间提出建议更改。出租方出车前要检查车子,因车辆发生故障、司
机操作或判断失误及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误点、行程受阻、行期推迟,耽误
游客游览、吃饭、住宿,耽误游客乘坐车船、飞机等造成旅行社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预订服务项目取消的损失、新增的服务项目费用、给游客的抚
慰金和赔偿金等)游客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出租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旅行社有权扣除其租车费或违约保证金。
8、在旅游行程中因各种原因(含旅行社原因)导致发生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游客权益损失时,出租方及司机应积极配合旅行社及导游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9、因出租方及司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如果承租方因此被游客投诉及经济索赔,致使承租方对游客承担经济赔偿或
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承租方有权扣除出租方相应
的车费或违约保证金,并有权向旅游、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举报。
10、租车期间非因承租方过错,出租方的车辆损失及司机的人身及财产安
全由出租方负全部责任。
11、承租方有义务于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内付清租车费。
12、因出租方司机违章驾驶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出租方及司机本
人自行承担。
13、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管理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调
用其他旅游公司或旅游运输公司的车辆,如需调用出租方必须向承租方提前
声明,提供并保证符合本合同第二项中1、2则内容所需资质予承租方。如出租方调用其他旅游公司或旅游运输公司的车辆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
成承租方损失的,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出租方提供车辆给承租方时,司机需在车上播放《旅客乘车安全温馨
提示》宣传片。
15、出租方提供车辆给承租方时,需要为导游人员设置专用的座位。“导
游专座”应设置在旅游客运车辆前乘客门侧第一排乘客座椅靠通道侧位置。
三、如出租方需要承租方提前支付租车费的,出租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时
向承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保证金。如在完成接团服务后支付租车费,则
不需要支付此款项。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
旅游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经双方协商后可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