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案例分析
第一节 旅游合同的订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家住哈尔滨的杨某一家三口准备在“五一”期间去新马泰旅游,经过与数家旅行社的交谈,最后和宏达海外旅行社初步确定了行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参加由宏达海外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十五日游,发团时间定在4月30日,杨某一家总共需交团费一万元。4月10日旅行社先让杨某交了500元的定金,并给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的公章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杨某以为这件事就算定下来了,就没有想到和对方签旅游合同,在4月15日杨某全额缴清了剩余的9500元团费,后来旅行社给杨某全家办理了出国旅行的相关手续,但在旅游期间负责地陪服务的马来西亚旅行社擅自降低了服务水准,而且导游服务态度恶劣,所住的酒店也由四星级变成了二星级,导游经常带游客去购物,而且经常游说游客参加自费项目的娱乐。在泰国旅游过程中,杨某的小孩在就餐过程中由于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而导致上吐下泻,花
掉了医疗费1200元。而且耽误了三个景点的观赏,使得全家人的游兴大减,由于服务质量差,全团人都抱怨满腹,最后返回到哈尔滨后,杨某和其他游客到宏达海外旅行社讨个说法,却受到接待人员的冷遇,对出现的问题一拖再拖,没办法最后游客们向哈尔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出投诉,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具体组团的经办单位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没有任何许可文件,属于非法设立,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行社和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后,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只是到年终给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一定的承包费,而且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没有出国组团资格,属于超范围经营。对游客的投诉中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由于游客都没有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所以很多旅游中的细节问题无法一一核实,只能根据反应的情况与旅行社沟通判定旅行社方给与一定的赔偿,返还部分旅游费用。
问题焦点:
1、在本案中旅游者因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
2、由于没有正式签订旅游合同,所以旅行社与游客间的旅游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3、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正当,他所签订的合同如发生违约,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能否以该营业部是个人承包行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旅游合同当中合同内容的签订对于旅游者来说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理评价: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和预付款两种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本案中旅行社在组团出发之前告诉杨某一家此次旅游由于机票原因没能够成行,那么旅行社有义务退还给杨某1000元钱,如果在旅游开始前,杨某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活动,他也没有权利要回所付的500元定金。但是由于本次旅游活动已经履行,虽然在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但有别于没有履行旅游合同的状态,所以杨某无权要回定金,此时定金已经转化为旅游合同的预付款。但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不规范,旅行社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退还给杨某一定的团费作为赔偿。
2、虽然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但是旅游合同本身也是成立的。旅游合同的特点是诺成性和不要式性。旅游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法律不要求旅游合同的成立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的形式,口头和书面均可。在本案中杨某与旅行社已经就旅游活动中的具体细节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这时旅游合同就已经成立了,而且双方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同的履行,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所以旅行社应该结合本案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宏达旅行社没有出国旅游经营资格,但从保护旅游者的角度,应认定旅游关系成立,以正确区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但要注意的是:常见的旅游组团合同虽然口头约定,旅游合同也可成立,但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等内容有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有证据证明。由于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责任划分很不利。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采用特殊形式,但实践中旅游组团合同常以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实践中有些合同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旅游运输合同、旅游保险合同、旅游贷款合同。
在这里要正确区分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在本案中杨某交付的是定金,如果旅游活动没有成行涉及到双倍返还、或定金无权取回的问题,但预付款的性质与定金不同,预付款只是预先交付的团费中的一部分,如果旅游活动最后没有实际履行,应该返还给旅游者。
在旅游合同中通常会涉及到违约金与定金并存的问题,即在旅游者缴纳的款项中规定有定金,同时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当旅游合同发生履行瑕疵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支付和定金的双倍返还不能同时适用。
3、宏达海外旅行社的下属营业部与杨某等签订合同,本身这个营业部就是违法设立,而且宏达海外旅行社不能以企业内部的经营形式来对外要求免除承担责任,按照民法原理,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它的成立部门、开设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杨某交付定金时,该营业部出具的是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南岗区营业部财务章,这种做法都是不正规的,应该由该营业部盖以“营业部”为字样或者
旅游合同以“哈尔滨宏达海外旅游社”为字样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且在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仅以合同经手人签字为准,即便签字的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合同的安全起见,也应要求其加盖公章,而且所盖公章不能有某某公司办公室或财务科等字样,而是该当事人的合同专用章或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 满目桃树空无桃花
基本案情:
年过花甲的林先生随旅行社到桂林恭城观赏桃花节,风尘仆仆地赶到景区却没看到桃花。昨天,他致电晨报热线,反映天马行空旅行社组织的“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徒有虚名。
今年正逢林幼青夫妇结婚35年纪念日,其儿子特意去天马行空旅行社为父母出行咨询旅游路线。因以前曾到桂林旅游过一次,夫妇俩希望换个景点。接待的小说,这次的桂林游因为有恭城桃花节,因而是一次很精彩的特游。儿子觉得父母到桂林既可欣赏满山的桃花,还可以参加当地的节日,就替他们报名参加了上月28日到本月3日的桂林旅游团。
本月1日下午,按照游程安排,林幼青夫妇出发去恭城观赏桃花。导游将宣传手册发到手中时,林幼青惊讶地发现,宣传册上印的开幕式日期“2月26日”已被黑水笔改成了“3月5日”。林幼青回忆,带队的导游当时告诉游客,桃花节开幕式的日期已推后了。尽管觉得自己受骗了,但林幼青当时觉得既然已经来了,不妨实地去看一下。
刚下车,林幼青就觉得自己置身于一个荒树林里,满是一棵棵含苞待放的桃树,却看不到一朵桃花。偌大的园子里没有任何游客,宣传册上讲的文艺节目在园里一个都看不到,演出的舞台也只搭了一半,工作人员正忙着给临时的舞台铺设木板。
谈起桂林之游,林幼青很生气:“我去桂林就是为了看十里桃花长廊的,要知道没有桃花的话,我根本不会选择去桂林。桂林的一些景点,我上次已经全玩过了,何必去第二次呢?”
回到上海的第3天,林幼青便到天马行空旅行社要求给个说法。旅行社答应给100元作为补偿,但这样的处理意见让林幼青难以接受。
林幼青提供的旅游合同中,此次旅游的名称为“桂林、阳朔、恭城桃花节双飞四日浪漫游”,但游览景点一览中并没将“桃花节”单独作为一个项目列出来。旅行社的一份参考行程表上,尽管有对恭城桃花节景观的详细描述,但也没将“桃花节”作为一个单列的旅游项目。
据上海天马行空旅行社营业总部接待部负责人丁家生介绍,今年桂林的天气较冷,桃花开得晚。旅行社推出的旅游项目是根据当地旅游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设计的,根据今年桂林恭城桃花节上月26日开幕的信息,他们设计了这条线路。
桂林方面负责接待的旅行社在该团出发前,并没有提及桃花节延后开幕,因此这个团准时出发了。
丁家生表示,桃花盛开的日子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旅行团没办法确定桃花盛开的具体时日,只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推测。对游客而言,到了恭城却没有看到桃花盛开的场面的确比较遗憾,因此该团回上海后,天马行空旅行社与桂林当地的旅行社进行了协商,旅行社同意给每人100元作为补偿。目前,天马行空旅行社已停止了这条线路的组团。
昨天,记者从桂林旅游咨询中心证实,因今年气温偏低,恭城的桃花没在本月初盛开,桃花园尽管已在上月26日开园,但丰富多彩的文艺表演要延迟到明天才开始演出,目前恭城的桃花也还没有全部开放。
据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介绍,由于林幼青没将“桃花节”这一旅游项目明确写入合同,因
此获赔很难。如游客完全为了参加旅游地某一节日而参团,一定要将该节日的相关内容写进合同。
不过,一般旅行社不愿签署这样的合同,桃花节之类的活动往往不是旅行社能控制的,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旅行社将承担很大风险。因为如果当地的节日被取消,旅行社就不得不退机票或车票,这些对旅行社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即使游客提出要将节日内容写入合同,旅行社也往往会拒签这样的合同。
问题焦点:
1、本案中林幼青与天马行空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存在什么法律漏洞?旅行社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如果构成合同欺诈,应如何解决?
2、本案上海旅游质量监督所徐女士认为由于没有把“桃花节”列入旅游合同中,所以获赔很难。其法理依据在哪里?
3、游客应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三:中天旅行社惊天大
基本案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一种新的时尚。于是旅游市场直线升温。面对如此具有诱惑力的市场,一些人利欲熏心,将犯罪之手伸向了那些善良的人们。2001年1月27日,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分局接到张女士的报案。张女士于1月11日在北京青年报旅游版上看到一条广告,知道崇文门饭店203室的中天旅行社可以办理春节旅游活动,于是就打电话预约,过了一会儿,一个名叫“杜伟” 的男士来到张女士家中,张女士在看了“杜伟”出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还不放心,就又往中天旅行总社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情况,得到了“崇文门饭店203室是中天旅行总社的一个分点”的答复。这样,张女士就放心的与“杜伟”签订了合同,然后交给了他10760元的转帐支票。杜伟与张女士约定于1月23日在崇文门饭店203室取票。1月20日,张女士又给崇文门饭店203室打了个电话,但是这电话就没人接听了。张女士赶忙赶到崇文门饭店203室,这里竟然聚集了很多来取票的人, “杜伟”却已不见踪影,而所谓的“中天旅行社分点”也是人去楼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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