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
(HT33/SF031-202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2022年6月20日发布 2022年7月1日施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一、为了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旅游发展要求制定本合同。
二、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三、本合同由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但不负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四、本合同由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同附件组成。
五、本合同供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参照使用。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签订使用本合同。
六、签订本合同前,旅行社应当提前提供拟签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以便旅游者能详细阅读并了解合同条款。
七、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
八、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修改格式条款,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样式,不得以“合同示范文本”名义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九、旅行社若在本合同中自行拟订或者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v/login.jsp)。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 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相关旅游服务的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2. 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3. 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特定区域和限定时间的自由活动。
4.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至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5.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6. 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或者旅行社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 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自行脱离旅游团队,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 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9. 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1. 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
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2. 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
2.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3. 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单方变更的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4.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地接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旅游合同5.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在其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或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有权要求旅行社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依法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 签约时应当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游客报名表》等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健康状况、是否被司法机关限制高消费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 提倡旅游者携带个人洗漱用具出行,减少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使用。用餐时应当节约粮食、杜绝浪费,建议使用公筷公勺。
5. 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包括通过互联网或者当地旅游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私人订制旅游产品等)。
6. 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应当提前与导游或者旅行社协商,并签订离团协议或者征得导游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团。
7. 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
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 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旅途中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要求妥善投放垃圾,不得破坏景区景观设施。如因个人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赔偿相关损失。
9.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旅途中不从事违法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涉及赌博、情、等活动,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10. 旅途中如发生纠纷,旅游者应当与旅行社平等协商解决或者在行程结束后处理,不得损害旅行社和同团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拒绝上、下机(船、车)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
2. 根据旅游者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3. 有权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有权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经营者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
2. 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按照本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3. 对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4.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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