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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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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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旅游客运包车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为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安全,维护甲方旅行社和乙方的合法权益,给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旅游客运服务,甲方与乙方达成长期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长期客运服务。
二、服务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如双方继续合作,应另行协商签署协议。
三、包车服务费用
1、包车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并提供有效发票;甲乙双方各自保存订车单和结算单。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包车费用主要有:车辆租用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账号“公对公”转账结算包车费用。
3、付款期限约定:
□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月的最后一天为结算截至日期;
□每团结算一次,团队行程结束后日内进行结算;
□其他。
4、旅游包车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修理费、驾驶员违规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签订合同后,必须提前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乙方预订用车计划,包括所需车型、座位数、行驶路线、包车时间、接团时间、联系人、、服务要求等,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旅游包车确认单》书面确认。
2、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使用车辆,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3、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驾驶人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或者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服务,并向
乙方索取赔偿。
4、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及目的地,甲方应游客要求需变更行程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取得乙方同意后,协商变更后的包车费用。
5、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尊重和配合乙方驾驶员的工作,不能要求驾驶员作不利安全的举动,不能影响驾驶员的安全行驶,不能无故强迫驾驶员改变行程。按规定需要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同意乙方配备双班驾驶员。驾驶员(双班驾驶员)在执行甲方团队任务时所产生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旅游合同6、车辆使用中,导游或领队应在专用座位就座,并负有向游客宣传爱护车辆设施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出现人为损坏车辆设施设备时,应依法赔偿。
7、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甲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甲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接到甲方《旅游包车确认单》后,应在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乙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约定提供车辆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
2、乙方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必须持有具备包车和旅游客运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供的车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车辆定期安全检测合格单》,必须喷贴全省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统一标识和使用旅游客运车辆专段号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将驾驶员后排两个座位作为导游、领队专用座位,并注明“导游领队专座”字样,且配备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卫星定位装置;驾驶人员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按规定需配备双班驾驶员的,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3、乙方在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包车确认单》相关内容提供旅游包车客运服务时,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过车辆限额搭载乘客、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在条件许可和不损害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甲方提出的行程变更建议,相应增减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
4、车辆运行过程中,乙方驾驶员应自觉守法遵规,不开违章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做到着装整洁,用语礼貌,待客热忱,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并在旅游过程中配合导游工作,履行相关协助义务,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5、发生争议或出现特殊情况,应在旅游团行程结束后解决。乙方擅自终止、延误行程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旅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到人身伤害时,乙方应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与甲方共同组织参与救援;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7、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其与游客发生的纠纷,努力降低损失。由于乙方不协助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当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乙方有权解除当次旅游包车约定,甲方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包车费 %的违约金。
2、甲方因实际团队人数与约定团队人数不符需要乙方另行安排车辆的,应当提前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双方重新协商用车标准及包车费用。如甲方未按期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前款所述标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造成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投保的部份由保险金优先支付承担。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车费用的,按照未支付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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