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
制定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
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境内旅游合同的签订。
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
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境内旅游合同的签订。
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
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
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
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96118
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
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
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96118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概念及定义
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
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
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
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一条概念及定义
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
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
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
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
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
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
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个人证件或其复印件。
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
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
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个人证件或其复印件。
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
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
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
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
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
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导游的书面同意。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
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
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
旅游合同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
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
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
旅游合同
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条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
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
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
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
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
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
《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
《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
×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5.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
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
的行为。
第六条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
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5.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
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
的行为。
第六条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
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
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
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
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
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
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
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条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
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
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
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
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
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
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
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
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
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条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
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
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
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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