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2.05.20
∙【文 号】中证协发〔2022〕136号
∙【施行日期】2022.05.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36号
各有关主体:
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
2.关于《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起草说明
关于诚信的文章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证券行业诚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诚信从业有关规定,落实各项诚信从业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诚信从业主体责任。
第二章 基本义务
第一节 对投资者及行业的义务
第五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合法合规要求:
(一)牢固树立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开展业务活动的理念,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形成诚信展业意识与行为习惯;
(二)自觉学习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注重知识和信息更新,及时了解相关制度和政策变化,减少因知识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的风险。
第六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公平竞争要求:
(一)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坚决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不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不发表不当言论,贬损、诋毁其他同行,损害同行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勤勉尽责要求:
(一)恪守职业操守,忠实勤勉,履行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持续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保证服务质量;
(三)专业审慎,尽到合理专业的注意义务,履职尽责;
(四)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充分认识,不承诺力不能及或不能如期完成的业务,不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五)实事求是,独立、审慎、客观、公正开展业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六)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底稿档案的记录、归集和保存管理。
第八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言行一致要求:
(一)开展业务活动时,表达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对自身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及过往业绩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二)不利用虚假和误导性信息进行宣传,不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第九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珍惜声誉要求:
(一)注重声誉资本积累,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赢得客户,打造有特的诚信、专业服务品牌,维护行业、机构、个人的声誉形象;
(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自身和行业的形象声誉;
(三)注重声誉风险管理,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发生违反公序良俗、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投资者保护要求:
(一)依法依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科学有效评估客户投资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科学客观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确保各项适当性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与投资者订立合同前,应当充分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资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机构责任等与投资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帮助投资者提高专业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
第十一条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廉洁从业要求:
(一)机构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一体推进的部署要求,认
真执行监管部门、协会关于证券行业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担负起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党对廉洁从业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和完善覆盖全体员工的廉洁从业制度,每年开展廉洁从业培训教育、专项检查,抓好各证券业务领域和经营活动中的廉洁风险防控;
(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监管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
(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协会工作人员与监管服务对象交往相关规定,自觉营造“亲”“清”交往关系;
(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或廉洁从业规定的,应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要求做好报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或参与“围猎”的,应从严查处、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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