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5.19
∙关于诚信的文章【字 号】青政办〔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诚信青海”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依法规范、建设和提升全省信用工作,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目录清单管理,依法依规界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共享范围和程序,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认定标准和程序;逐步建立科学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显著提高信息归集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逐步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确保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信用法治建设。
1.强化《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依规严格规范我省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公开范围,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相关制度,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运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持续推进)
2.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明显不足时,确需加大惩戒力度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法建议,对惩戒措施予以明确,确保失信惩戒有法可依。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本着宽容、审慎原则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彰显更加包容、柔性、善意的执法理念。要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确实符合善意执行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重新界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清理规范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二)集中清理规范失信约束措施。
对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失信约束措施的清理规范工作台帐,凡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的要及时清理规范,按规定予以修订或废止,明确修订和废止的具体时限,并定期更新工作进展。对符合《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继续执行的失信约束措施,要依照国家部委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及时更新调整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省发展改革
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2021年底完成)
(三)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
1.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实行目录制管理。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发布后,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出台实际,编制我省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信息提供主体、使用权限、归集方式及时限、开放方式等,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补充目录在国家基础目录发布后3个月内完成,其它工作持续推进)
2.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并及时将认定的失信信息共享报送至同级信用平台。(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四)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开放范围和程序。
1.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严格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明确的共享范围,依法依规共享公共信用信息。政务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的互联互通,加快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可共享信用信息归集至本级信用平台,做到“一数一源、充分共享”,避免“多头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2.依法依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严格依据《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我省补充目录明确的开放范围,通过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等方式开放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网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
1.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及我省《条例》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责任主体有以下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严重危害人民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包括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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