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目录
1.首问首接制度 (1)
2.一次性告知制度 (3)
3.限时办结制度 (5)
4.举报投诉制度 (6)
5.仪容仪表规范 (8)
热情服务6.文明用语规范 (9)
7.纪律作风规范 (12)
首问首接制度
一、凡众来请求解决问题和要求提供服务时,无论涉及哪个窗口的业务,首次接待来电或来访的窗口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耐心接待,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窗口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窗口。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窗口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值班领导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窗口。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能范围的,或确实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解决不了的,首问责任人要
耐心给予解释。
六、对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所提的意见和,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窗口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出具法律文书告知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负责到底。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政策规定,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六、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七、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八、经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按照投诉问责制度予以处理。
限时办结制度
一、工作人员对受理的事项,应依政务服务有关政策和
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承诺时限办结受理事项。
二、工作人员受理对象申请事项、审核材料后,在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即时予以办理的事项应现场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不予办理的原因,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工作人员受理的申请事项需上报办理的,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的时限,按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举报投诉制度
一、强化对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公正处理办事众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树立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中心设立投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及处理办事众对服务工作的投诉。
三、办事众可以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存在的依法行政、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业务能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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